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618號
TCDV,103,司票,1618,2014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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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618號
聲 請 人 林清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信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
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特此裁定:
一、補正相對人蘇信宗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勿省略)
  ,以確認管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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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