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28號
TCDV,103,司拍,128,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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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林范育如
代 理 人 黃士昌
相 對 人 林益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01年10月12日之借款。 (五)清償日期:民國102年1月12日。
(六)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七)遲延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八)違約金:按每佰元月息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額新臺幣肆 萬元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益新,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林益新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 200,000元,約定有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 延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逾期按每佰元月息百 分之三計付違約金,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肆萬 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02年9月16日。詎債務人屆期不 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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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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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霧峰區 │峰西 │ │259 │建│1049.00 │10000分之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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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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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峰西段259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三層:82.59 │陽台:8.33 │1分之1 │
│ │ │ │凝土造、8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霧峰區草│ │ │ │ │
│ │ │湖路63號三樓之│ │ │ │ │
│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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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峰西段563建號1,533.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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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