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7號
TCDV,103,司執消債更,17,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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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盟傑即黃明德
代 理 人 邱雅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李國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下稱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而其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 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3年4月9日發函與全體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命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 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函覆結果所示,本件2位債權人中,債 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期間內表示不同意,另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期間內表示同意,同意之 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金額為243,883元,並未逾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故不符消債條例第60條 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此有債權表、本院書面表決通知、 送達回執、債權人所提書狀等在卷可憑。惟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公司派駐於 特力屋(復興店)工作,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3,864 元,包含本薪20,000元、加班費及業績獎金,扣除勞健保費



1,000元,每月實領32,864元,此外並無三節獎金及年終獎 金等情,有本院103年4月8日訊問筆錄、債務人之存簿薪轉 明細、債務人102年7月至12月之薪資單、100年及101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憑,經本院函詢永記造漆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債務人之薪資數額、薪津結構及有無 三節及年終獎金等,該公司於103年2月25日回覆本院,並檢 附債務人102年1月至103年1月每月薪資及結構及獎金表,核 與債務人所提資料相符,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㈡債務人現與配偶及三名未成年子女居住於母親名下之房屋, 並無支付母親租金,其所陳報生活必要支出以一家五人共同 計算約28,050元,包含水電費1,150元、餐費15,000元、交 通費1,000元(含油資及維修費用)、市話費1,300元(因小 孩上課有使用網路之須求)、手機費用1,000元(債務人於 特力屋工作,除須與公司、客戶聯絡外,亦須提供客戶售後 諮詢及服務,故而費用較高)、醫療費用1,500元(因次子 有發展遲緩之問題,每月約上15次之復健治療課程)、日用 雜支3,000元、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0年次、97年 次及100年次)之費用共6,000元,扣除長子領取之兒少補助 1,900元後尚須支付4,100元;而債務人之配偶並無工作,在 家帶女兒以節省保姆費用,且次子於今年就讀國小一年級, 下課後亦返家由配偶照顧以節省安親班費,故配偶無法再分 擔上開家庭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等情,有本院102年4月8日 訊問筆錄、債務人提出生活支出清單、103年2月18日陳報狀 、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生活支出費用相關收據、配偶及三 名未成年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次子於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 濟醫院之兒童發展復健中心綜合報告書等在卷足憑。債務人 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核無過 高情事。是債務人將薪資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必要支出後, 願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每期4,800元,並於第一 期加計存款餘額6,000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 其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幾已全 數用於清償債務,且參酌如後述之財產狀況,核屬盡力清償 。
㈢再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名下有一2010年份、125CC之山葉 牌機車,另有存款餘額6,000元(此部分已加計於更生方案 第一期清償),及富邦人壽、南山人壽之保單,其中南山人 壽保單目前尚有1,239元保單解約金價值,富邦人壽則已無 有效保單,此有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照影本、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函文在卷可參。而其所提 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351,600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 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0元(詳見債務人所提生 活必要支出清單及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㈣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其 不同意之理由為:⑴經網路查詢永記造漆給予業務人員之薪 資中包含年終獎金、子女助學金、年節福利金等,債務人卻 稱無獎金,顯已隱匿收入;⑵債務人之子女應託其母親照顧 ,而使配偶出外工作共同負擔家計支出為是。經查:⑴債務 人之薪資數額及薪津結構,業經本院發函永記造漆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查明屬實,債務人亦提出公司發給之薪資單為憑, 雖與債權人所查得之網路資訊不符,惟仍應以公司實際發給 之薪津為準,不得以網路資訊即遽謂債務人對薪津有不實或 隱匿之情。⑵債務人一家五口之生活費為28,050元,堪認已 屬撙節支出、刻苦度日,債權人主張應由債務人之母親代為 照料子女以使配偶外出工作、分擔家計云云,惟債務人母親 並無義務無償為債務人照料子女,又倘若債務人之配偶出外 工作,勢必增加長女保母費用或幼稚園學費及次子之安親班 費用等支出,未必能增加更生清償之金額;況且其配偶是否 得順利覓得工作?又其工作薪資所得是否與債務人相當而得 平均負擔生活費用?均屬無法明確衡量之不可預測事項,債 權人未慮及上情,主張配偶應外出工作以分擔半數之生活費 用及扶養費用,方稱公允,尚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 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幾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 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無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 會議可決,本院依法仍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 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 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 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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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