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葛萊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FB0000000號)之發票人負責人為何?(負責
人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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