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381號
TCDV,103,司催,381,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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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葛萊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FB0000000號)之發票人負責人為何?(負責
  人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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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葛萊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萊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