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22號聲 請 人 徐澄州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之票據號碼為何(英文字為TPA或TIA), 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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