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
債 權 人 黃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寺廟:黃安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寺廟:黃安瀾之登記相關資料。㈡台端系依 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支付費用, 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 之相關證明。㈢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黃清 標及其繼承人」、「黃火及其繼承人」、「黃田水及其繼承 人」、「黃守明及其繼承人」、「黃塗生及其繼承人」之記 載矛盾且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 為何人?□黃清標、黃火、黃田水、黃守明、黃塗生□黃清 標、黃火、黃田水、黃守明、黃塗生已死亡,為其繼承人。 (若勾選此項,請聲請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 料等陳報到院)(請聲請人勾選其中一項,供本院憑辦)」 ,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