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854號
TCDV,103,司促,8854,201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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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
債 權 人 博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家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律翰智慧財產權事務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律翰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 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 人之釋明。㈡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 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併敘明其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 3年3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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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