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
異 議 人 佑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介
上異議人佑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所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 5097號支付命令,於103年2月20日送達異議人位於臺中市○ 區○○○○街00號1樓之公司所在地時,因未獲會晤異議人 ,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雇人,業已合法寄存於公益派 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 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自 103年3月2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而異議人遲至103年4月1日 始提出異議,已逾法定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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