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00號
債 權 人 金進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名泇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業於民國102年8月15日經授中
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
)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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