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247號
TCDV,103,司促,13247,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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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飛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
   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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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