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207號
TCDV,103,司促,13207,201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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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07號
債 權 人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錫明張簡惠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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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