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52號
債 權 人 協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盛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興盛新企業社或林明文?若為興盛新
企業社請提出興盛新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
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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