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00號
債 權 人 訊捷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誌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
㈡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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