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448號
TCDV,103,司促,12448,201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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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48號
債 權 人 蕭志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玉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謝玉樹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㈡請確認債務人究為謝玉樹或其繼承人?若為後者,並應提
   出繼承系統表及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資
   料,並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
  ㈢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不明)並
   提出請求利息起迄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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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