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48號
債 權 人 蕭志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玉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謝玉樹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㈡請確認債務人究為謝玉樹或其繼承人?若為後者,並應提
出繼承系統表及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資
料,並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
㈢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不明)並
提出請求利息起迄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