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397號
TCDV,103,司促,12397,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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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97號
債 權 人 陳正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正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求之利息利
   率及利息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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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