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48號
債 權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士勇、詹許阿香、伍林貴珠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爲何?。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與卷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