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248號
TCDV,103,司促,12248,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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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48號
債 權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士勇、詹許阿香伍林貴珠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爲何?。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與卷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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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