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9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馬蔡英阿、蔡元、蔡德勝、林蔡秀鳳、
蔡德慶、蔡侑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蔡德勝、林蔡秀鳳、蔡侑錀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