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858號
TPDV,90,訴,2858,200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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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八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秋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星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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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