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八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秋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星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