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701號
TCDV,103,司促,10701,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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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
債 權 人 一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淳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陸泰陽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其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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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