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賴郁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宗群即王天賜之繼承人、王宗暉即王
天賜之繼承人、王英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王天賜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