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債 權 人 曾再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俊茂、蔡光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