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54號
債 權 人 一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淳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陸泰陽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楊淳翔及陸泰陽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及債務人;若是
,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及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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