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545號
TCDV,103,司促,10545,201404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王文恭
代 理 人 葉明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汪昆林即汪蘇碧玲之繼承人、汪昆成
蘇碧玲之繼承人、汪嘉琪即汪蘇碧玲之繼承人汪榮發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人汪昆林業於96年1月8日死亡,是否撤回對該人之聲
   請?
  ㈡對其餘債務人的請求是否限於繼承遺產之範圍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