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王文恭
代 理 人 葉明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汪昆林即汪蘇碧玲之繼承人、汪昆成即
汪蘇碧玲之繼承人、汪嘉琪即汪蘇碧玲之繼承人、汪榮發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人汪昆林業於96年1月8日死亡,是否撤回對該人之聲
請?
㈡對其餘債務人的請求是否限於繼承遺產之範圍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