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五號
原 告 甲 ○
陳謝網市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伍萬捌仟柒佰玖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伍仟伍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玖拾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肆
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