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835號
TPDV,90,訴,2835,200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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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五號
  原   告 甲 ○
        陳謝網市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伍萬捌仟柒佰玖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伍仟伍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玖拾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肆
     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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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