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楊介森
上訴人與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610 號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60 萬0,0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萬0,25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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