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研承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29,32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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