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企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14,0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本件反訴部
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402,3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
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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