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896號
TCDV,102,訴,2896,201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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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96號
上 訴 人 楊介森
被上訴人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秀蓮

被上訴人  孫筠婷
被上訴人  韋翰學
被上訴人  解逸群
被上訴人  楊振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
002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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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