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912號
TCDV,102,訴,1912,201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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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
原   告 謝源嬌
訴訟代理人 劉有德律師
被   告 莊文秀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複代理人  周健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4月30日上午11時15分, 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二、本件係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
三、通知證人林瑞德陳瑞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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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