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萊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碧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建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勳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91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 萬1,85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3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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