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69號
TCDV,102,訴,1069,2014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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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海悅豪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茹伸
上 訴 人 吳美雲
      陳國二
      蘇建輝
      張珮娟
      梁錫聰
      謝富紀
      曾鈺惠
      曾淑真
      侯建安
      鄭惠美
      陳志強
      黃素麗
      紀偉駿
      黃淵郎
      羅仕杰
      羅吉彥
      楊義方
      黃玟娟
      許佳玲
      許梅紅
      巫宥靚
      賴維祥
      李逸強
      陳麗玲
      陳惠雪
      高祥生
      林茹伸
      張冷那
      黃麗華
      韓闈韜
      陳志晉
      古春美
      楊志斌
      林萬成
      鄭蕙誼
      黃欣婉
      曾于倢
      彭瑞芝
      陳清芬
      丁箕原
      張淑芬
      莊玉玲
      連秋香
      郭吟如
      李黛芳
      涂宏任
      黃明美
      陳美瑛
      林文質
      蕭慧薰
      鄭裕生
      吳玉品
      蔡慧玲
      陳靜芬
      李愛偉
      曾淑真
      王淑敏
      林瑞珍
      李淑芬
      李勻君
      陳沁
      連雅淳
      王文綺
      黃晴慈
      陳明賢
      林鴻任
      崔添迪
      鄭吉峰
      白菊
      李思柔
      詹素雲
      邵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先位(備位)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5,
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查,上訴
人上訴先位(備位)聲明第3項請求:「第1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應將臺中市○○區○○路○段地○○○○號103-1、103-2、121-
1、121-2四停車位,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海悅豪景管理委員會。」
,該項請求已於103年1月6日成立和解而不在本院第一審判決範
圍內,故上訴人上開先位(備位)聲明之第3項請求非針對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係明顯誤寫贅載,爰不另核定該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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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