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421號
TCDV,102,簡上,421,20140411,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李鐘靜
被 上訴人 陳宗西
      朱德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含笑
被 上訴人 忠誠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含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6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上訴人部分:
㈠於原審起訴主張:
⑴上訴人為望族一期社區大樓住戶,被上訴人陳宗西為被 上訴人望族一期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總幹事,被上訴人朱 德健則為望族一期社區之管理員,受僱於被上訴人忠誠 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忠誠公司)。被上訴人陳 宗西、朱德健均明知應對按月繳交管理費且居住在該社 區之住戶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惟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 健卻於民國(下同)102年初在上訴人公佈望族一期社 區內有不肖住戶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益後,於102年4月 間有不詳姓名之訪客至望族一期社區大樓欲與上訴人見 面,並明確告知來訪事由為欲對上訴人提供幫助,被上 訴人陳宗西朱德健竟不依社區管理規定按對講機即時 通報上訴人,由上訴人決定是否與該訪客見面(依望族 一期社區多年前公告,僅規定管理室於深夜12:00至清 晨6:00不提供訪客通報服務,其他時段管理室不需填 載訪客電話資料即應通報住戶,由住戶即時全權決定是 否直接接見,或要其先留下電話資料,透過電話聯絡後 始決定是否會面),縱使住戶完全不認識該訪客(如訪 客為欲租屋看房者),既未明定住戶有訪客時,應於多 久後通報,依常理自應即時通報住戶,方盡善良管理人 之責任,以免因訪客不願等待而離去致無法會面,甚或 遇有緊急、時效事件,延誤通報致生重大、永遠無法彌 補之延誤、損害(如錯失出租房屋機會,一般承租者不



會等待,亦不會耗時費事再度前來)。從而,被上訴人 陳宗西不得以保護住戶安全為由,以除非住戶曾向管理 室特別交代同意即時接見訪客,管理室會即時通報,若 住戶未親來帶人,係由訪客自行進入社區情況下,訪客 始須提出證件登記相關姓名等資料,無需登記電話。另 望族一期社區並未規定管理室不須即時通報住戶,祇須 要求訪客留下電話資料,得任由訪客先行離去,而將訪 客資料放置在社區住戶信箱內,社區住戶於日後再自行 聯絡訪客。且被上訴人陳宗西曾表示上訴人僅交代和社 區規定一樣之不能讓人隨便進入社區,並非交代不願即 時會客,祇私下聯絡等,故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自 應向上訴人即時通報訪客,被上訴人陳宗西事後抗辯稱 係為保護上訴人,儘量由上訴人自行聯絡訪客云云,即 不實在。況上訴人為成年人,當然能夠對一切行為全權 決定負責,根本毋須如此保護,被上訴人陳宗西無權代 上訴人決定牽涉上訴人權利之事,更不能憑空臆測萬一 訪客會對上訴人不利,藉保護上訴人之空話,而行不法 侵害上訴人權利之實。
⑵被上訴人朱德健明知上訴人並未交代不即時會見訪客, 縱令不確定上訴人有無交代上情,亦應向上訴人查證, 而不得擅自決定儘量由上訴人自行聯絡訪客,況望族一 期社區過去均有依規定通報上訴人訪客之情事,且上訴 人於99年間正式定居在望族一期社區以前之20年間,均 在社區暫住以便出租房屋,為使租屋者能即時看屋,上 訴人自始不曾交待被上訴人朱德健不會客,僅願私下聯 絡,而妨害上訴人出租房屋之機會,因租屋者通常不會 耗時費事再來看屋,會轉向他人租屋,倘被上訴人朱德 健值班時確有阻撓房客看屋乙事,上訴人勢必追究其法 律責任。
⑶詎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違反上開規定未即時通報上訴人訪客來訪,任令訪客先 行離去,僅要求訪客留下電話資料,事後再將訪客所留 電話資料放入上訴人信箱內((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 健是否會如此做,亦不得而知),待上訴人於他日發現 後再決定是否與訪客聯絡,此種限制上訴人即時接見訪 客方式,耗時費事及不合理,導致上訴人無法即時會客 ,倘訪客不願接受此不合規定又不合理之會面方式,上 訴人豈非永遠無法會見該名訪客?甚至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倘不告知曾有訪客,上訴人亦無從得知曾有訪 客之情事。況依常情,一般訪客不會接受此種不合理之



會面方式,縱令訪客被迫接受此種會面方式,同意事後 擇期再度來訪,社區住戶亦無其他實質上損害,但被上 訴人陳宗西朱德健亦不得非法剝奪社區住戶即時會客 之權利。況上訴人係於該名訪客到訪次日始由被上訴人 陳宗西處得知曾有訪客乙事,而被上訴人陳宗西當時亦 非主動告知,係上訴人與其談論其他事務時始附帶提起 此事。
⑷依過去慣例,訪客若透過社區管理室欲與上訴人見面, 均係告知管理員後,由管理員即時通報上訴人,再由上 訴人即時決定接見與否,甚至在上訴人找人維修物件時 ,管理員有時亦未通報上訴人而讓維修人員直接進入社 區,最多祇是要求進入之訪客在訪客登記簿留下資料, 故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之作法,嚴重違法、違規, 耽誤時效及費事,且明知訪客若注重隱私,即不可能隨 便將電話資料告知他人(眾所週知,許多人為維護隱私 不在電話簿上公開電話號碼,亦隱藏電話號碼顯示,致 無法顯示來電,但不能據此即認定為居心不良之作惡份 子),即使訪客願意告知電話資料,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未即時通報,僅將電話資料置放在上訴人信箱內 ,待他日上訴人取得後再與該訪客聯絡,但一般訪客通 常不會接受再度前來之不合理會面方式。故上訴人認為 管理員應即時通報有訪客,再由上訴人即時決定是否與 其會面,根本毋需預留訪客電話,而由社區住戶與訪客 在管理室門口見面會談,如認有需要,再互留電話供日 後聯絡即可。
⑸上訴人大白天在裝有監視器,及24小時皆有管理員之管 理室大門口與訪客見面,又有何危險需要保護?何況訪 客較不敢在監視器及管理員面前對上訴人輕舉妄動,果 有對上訴人不利之行為,既有監視器為證,被上訴人陳 宗西、朱德健亦可即時遏阻報警,如此安全之會面方式 ,一樣有透過電話聯絡般對訪客作初步瞭解之效果,並 能即時決定是否進一步詳談,倘認事後有繼續聯絡會面 之需要再互留電話資料即可,甚至較電話談話,更能當 面觀察訪客之言行可靠否,絕對比上訴人私下與訪客聯 絡會面安全。是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抗辯稱為保護 上訴人安全而不即時通報,由訪客留下電話資料之聯絡 方式云云,係為掩飾其等故意不依規定即時通報訪客, 且以不合理私規阻撓上訴人會客。
⑹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 意不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及不依規定通報上訴人能即時知



悉訪客,及即時直接會客之合法權利,使上訴人永遠無 法會客(上訴人不接受此既不合規定亦不合理之請求會 面方式)之不法事實已極瞭然。因上訴人實際上僅能透 過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通報會見訪客,卻因被上訴 人陳宗西朱德健故意不依規定行事阻撓,致上訴人無 法即時直接會客,及事後亦永遠無法會見訪客,合法權 利嚴重受損,倘該訪客係對上訴人有所幫助之重要人士 ,上訴人之損害更大,且永遠無法彌補。又上訴人陸續 在望族一期社區居住20年間,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 均能依規定即時通報上訴人有訪客乙事,從未假借保護 上訴人之名阻撓上訴人即時會客,顯然與上訴人指控不 法侵害上訴人權益之社區不肖住戶站在同一陣線,方在 有要幫助上訴人之訪客欲與上訴人見面時,故意不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及違規不即時通報上訴人有訪客乙事。 ⑺又依望族一期社區公告:「住戶積欠管理費達2期以上 即暫停一切管理服務……。2.不開大門作訪客服務,由 積欠戶自行連絡確認帶客。」,該公告既已明定住戶繳 交管理費後所得享有之服務,自無需再向管理室交待始 得享有,且該公告僅規定欠繳管理費者不得享有訪客向 管理室登記資料後,開大門讓訪客自行進入社區之服務 而已,仍然可以獲得通報,再自行至大門口連絡確認訪 客帶入社區,更可清楚顯示應對未積欠管理費2期以上 之住戶,行正常之訪客通報,並於獲住戶同意後,作開 大門訪客服務甚明。則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故意違 背規定及不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之不法侵害上訴人自由權 之事實更為瞭然。
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85條第1 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 人之自由,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同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 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既有上開故 意侵害上訴人自由權之情事,被上訴人忠誠公司為被上 訴人朱德健之僱用人,應與被上訴人朱德健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為此訴請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1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⑼對被上訴人抗辯之陳述:




⒈望族一期社區有不少住戶利用電磁波不法侵害社區內 無辜居住者權益,因不少住戶在上訴人經過時談論上 訴人之隱私,經上訴人長時間觀察後,確認有遭偷窺 、竊聽上訴人隱私之情事,而上訴人購置低、高頻電 磁波偵測器亦偵測到異常低、高頻電磁波數值,尚有 其他異況,並參考國內、外電磁波武器資料後,方知 此情。又社區內不少住戶均有受到電磁波傳送異聲之 擾害,卻無法找到確實來源,因事關社區住戶之權益 ,上訴人乃於102年2月底在社區住戶門縫置放相關文 件,希望大家一起維護自身之權益,以免受害,並無 被上訴人抗辯稱強迫社區住戶閱讀乙事,且102年3月 以後上訴人就不再對社區住戶遞送文件,然上訴人為 維護權益,另以「望族一期不少住戶用電磁波偷窺、 聽、害住戶」之看板公開於眾,期能迫使不法者能終 止對上訴人之迫害,而在上訴人公開上情後,異聲確 有收斂,此為上訴人合法權利之行使。另依被上訴人 朱德健陳宗西在得悉訪客稱知道上訴人之事,有意 幫助上訴人後,即刻意阻撓不按規定通報讓上訴人與 訪客見面乙節,更足證社區內確有不肖住戶利用電磁 波武器迫害原告之情事,故與該不肖住戶站在同一陣 線,縱容該不肖住戶不法迫害上訴人之被上訴人朱德 健、陳宗西,擔心萬一訪客真能幫助上訴人脫離電磁 波迫害,即無法達到該不肖住戶迫害上訴人之目的, 始違背社區管理委員會公告及以往20年間行之有年之 通報訪客規定。
⒉被上訴人忠誠公司之門禁管制流程係指對進、出大樓 之訪客所作之限制,並未規定須辦妥出入社區登記始 可通報,且由訪客登記表需記載訪客身分證字號、姓 名、受訪住戶樓號、姓名及進出大樓之時間等項以觀 ,足證係用以登記訪客進出社區之用。況依望族一期 社區住戶規約及管理委員會公告均未規定訪客到達管 理室外,通報前,需先登記,則當然訪客到達時即需 通報,住戶在家及同意讓訪客進入後,始須辦理登記 。是被上訴人忠誠公司之門禁管制流程與社區住戶規 約、管理委員會公告規定之訪客須知不同,故被上訴 人忠誠公司提出門禁管制流程顯係臨訟偽造,用以卸 責甚明。再參照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之錄音內容 ,其等從未表示訪客需在訪客登記簿上填寫住戶之姓 名、戶號及登記姓名與資料後始可通報,益見門禁管 制流程係偽造甚明。況依訪客登記簿記載,亦有多名



訪客,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並未登記訪客身分證 字號,當然更無核對證件,可知被上訴人陳宗西、朱 德健實際上並未嚴格實施門禁管制。
⒊上訴人提出與被上訴人陳宗西談話之錄音內容,僅係 詳問被上訴人陳宗西先前告知上訴人有訪客之事,何 來誘導?至於上訴人與被告陳宗西朱德健之談話錄 音,均係上訴人與其等2人在公開場合談話時錄的, 即使錄音時上訴人並未告知其等2人有錄音之情事, 但上訴人認為這是合法的,是維護上訴人正當權益之 行為。又上訴人在本件訴訟係主張自由權受侵害,並 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㈡於本院補稱:
⑴由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談話錄音顯示,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根本是平白明確拒絕對上訴人即時通報有訪客 ,不讓上訴人即時與訪客見面,即令有訪客通報要登記 之規定(社區根本無此公告規定,被上訴人陳宗西、朱 德健係在起訴後才卸責改稱因有訪客要登記之規定,訪 客不肯登記,始無法及時通報上訴人有訪客,只好向其 要資料放在上訴人信箱,由上訴人其後發現在與其聯絡 ),因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未要訪客登記再予通報 ,致訪客無法於登記後獲通報,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 健非法限制要訪客留下資料而不准即時通報,只准將資 料放在上訴人信箱內,而由不知何時發現之上訴人在與 訪客連絡,再耗時費事前來會面,因訪客不接受此不合 規定、不合理之會客方式,致上訴人無法即時獲訪客通 報、即時會客,其後亦無法會客,可知上訴人提起本件 訴訟系維護自身權益,涉訟係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 所自招,故不論上訴人勝、敗,訴訟費用皆應由被上訴 人陳宗西朱德健負擔。又於民事訴訟事件,除非有重 大不法情事,否則當事人之談話錄音應有證據能力,而 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宗西之談話錄音可知,當時被上 訴人陳宗西根本就在場,與被上訴人朱德健共同表示不 依規定通報上訴人有訪客,不讓上訴人與訪客會面,只 准將訪客資料放在上訴人信箱,此由被上訴人於原審提 出之書狀先謂「被告陳宗西知悉該情後好意提醒原告, 要原告留意信箱有無該訪客之書信,原告方知悉此事」 等語,於書狀末改稱「陳宗西等對整起事件之處理,乃 依住戶規約『訪客辦妥來賓出入登記手續後,始准進入 』行事,無不法行為可言」,及被上訴人陳宗西於原審 於102年6月26日開庭時自承「當時原告之訪客不願意登



記表明姓名,『我們認為』該訪客與原告非親非故,所 以無法通知原告下樓,當時『我們要求』該名訪客留下 聯絡電話或地址」等語,即可得知被上訴人陳宗西自認 當時在場參與處理此事,而非僅是事後由被上訴人朱德 健處知悉此事而已。原審不顧上述實證,致昧於事實之 真相,而謂「102年4月間有訪客至望期一族社區欲與原 告見面,當時執勤之管理員為被告朱德健,該名訪客拒 絕依被告朱德健要求填寫訪客登記表,亦拒不出示個人 證件,被告朱德健遂未即時告知原告有訪客情事。該訪 客事後表示願留下書信由管理室轉交原告,惟該訪客實 際並未將書信交付管理室。被告陳宗西知悉後轉達原告 上情,請原告留意信箱有無該訪客之書信,原告方知悉 此事。」為兩造所不爭執,與卷證資料實有不符。 ⑵望族一期社區每月向住戶收取管理費,管理單位人員負 有應依管委會公告規定善盡「通報住戶有訪客」義務, 被上訴人非無作為義務之人。又望族一期住戶規約第22 條規定「訪客來訪一律在管理員室辦妥來賓出入登記手 續後,始准進入」,已清楚顯示是限制訪客進入,並非 限制「訪客通報」,而所謂「訪客須知」乃係被上訴人 忠誠公司之公告,並非管委會之公告,而管委會公告之 「訪客通報」與「訪客進入大樓」為兩種不同步驟,「 訪客通報」乃讓訪客進入上樓前必須之先步驟,經訪客 通報、住戶在家並同意訪客進入時,訪客才須登記後進 入,是訪客通報乃服務步驟,根本無需登記,過去20年 來,所有上訴人之訪客(含眾多陌生男性)都是無需登 記即予通報,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足證本件被上訴人 陳宗西朱德健以訪客不登記為由,即不予通報,不能 謂係依照住戶規約規定行事。更何況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並未要上訴人之訪客表明須登記始能通報,而是 直接非法限制上訴人訪客只能交付資料放在上訴人信箱 。
⑶原審謂因該名訪客當時拒絕留下姓名及電話號碼等聯絡 資料,致事後無從得知該訪客與上訴人之關係為何,亦 無從判斷該名訪客到訪之目的等語。然單憑訪客留下資 料已無從得知訪客與上訴人之關係及判斷其目的。況本 件之重點乃不能非法剝奪上訴人能即時獲訪客通報、即 時會客之自由權利,本件訪客到訪時已說明欲幫助上訴 人,如其確實能幫助上訴人規避人為操控電磁波危害之 方法,於會面時告知上訴人即可,日後根本無需再來, 而訪客到訪既係為提供幫助予上訴人,訪客與上訴人又



素不相識,本無義務於他日耗時費事前來,加以被上訴 人陳宗西朱德健無故不通報,訪客再來亦徒勞無益, 又豈會再來,故被上訴人不能以訪客事後未再來,作為 阻撓上訴人能即時獲訪客通報、即時會客自由權利之藉 口。
二、被上訴人部分:
㈠於原審抗辯:
⑴望族一期社區乃生活秩序良好之社區,住戶間相處和睦 ,惟上訴人始終是社區話題人物,對他住戶有滋擾行為 ,除在其個人網頁http://www.com.url.tw公然散布望 族一期社區不少住戶會用電磁波非法偷窺、偷聽居住者 之隱私、傳送異聲騷擾及攻擊居住者等不實言論,更將 其列印成文件自其他住戶門縫投遞入內,強迫住戶閱讀 ,引起不少住戶恐慌與不滿。近來更每週2至3次舉著大 型看板,其上敘述「望族一期不少戶用電磁波偷窺、聽 、害住戶」,在社區門口及周邊十字路口站崗散布該不 實訊息,影響社區秩序及社區形象甚鉅,屢經勸阻依然 故我,上訴人之言行甚為特異。
⑵公寓大廈本屬集合住宅,社區住戶非寡,對於出入訪客 之管制,乃每一社區甚為注重的問題,亦是管理公司的 工作重點。是望族一期社區住戶規約第22條規定:「訪 客來訪一律在管理員室辦妥出入登記手續後,始准進入 」,而依被上訴人忠誠公司在望族一期社區行之有年之 門禁管制流程,管理員遇有訪客來訪時,必須先詢問其 欲拜訪住戶之姓名與戶號,並與住戶現況一覽表核對無 誤後,訪客尚需登記個人姓名與資料,完成後管理員方 始按對講機告知住戶有訪客及其姓名並詢問是否讓訪客 上樓。至於租屋客戶要進社區看屋就必須登記,而到社 區收費人員,有時住戶會將費用交給管理室代繳,或是 住戶自行下樓繳,類此情事均毋須登記,但管理員仍會 通知住戶訪客到訪事由。
⑶就本件而言,於102年4月間有某訪客至社區表明要找上 訴人,但因該訪客與上訴人並不認識,亦不知上訴人居 住戶號為何,當時執勤管理員即被上訴人朱德健基於保 護上訴人,依規定要求訪客填寫訪客登記表,惟該訪客 不願意填寫,亦不願意出示個人證件,更不告知來訪事 由,經被上訴人朱德健協調後,該訪客同意留下書信由 管理室轉交上訴人,但該訪客卻始終未將書信交付予管 理室。另被上訴人陳宗西為望族一期社區總幹事,知悉 上情後善意提醒上訴人,請上訴人留意信箱有無該訪客



之來信,上訴人方知悉此事,但上訴人事後屢次責怪被 告陳宗西朱德健,被上訴人陳宗西曾經多次向上訴人 解釋,上訴人仍不諒解,甚至刻意錄音,並以誘導式問 話,最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被上訴人朱德 健擔任管理員很盡職,每月薪資僅2萬元,上訴人卻要 求賠償11萬元,可能會造成管理員的經濟困難。 ⑷被上訴人朱德健陳宗西與被上訴人忠誠公司均係依社 區住戶規約行事,所為門禁管制措施已行之有年,甚受 住戶肯定,且門禁管制措施攸關社區安全,實無從廣開 方便之門。況被上訴人朱德健陳宗西絕無上訴人指摘 蓄意阻撓訪客乙事,本事件之處理皆依社區住戶規約行 事,絕無不法行為可言。又上訴人究係何種權利受侵害 ?主張11萬元賠償金額又是如何算出?
⑸被上訴人忠誠公司提出門禁管制流程是對管理員實施教 育訓練資料,並無偽造之情事,且被上訴人朱德健亦依 該項門禁管制流程執行社區門禁管制。另外維護社區安 全是管理公司之職責,倘上訴人要求對她的訪客部分採 全面開放,被上訴人忠誠公司願予尊重,日後會配合辦 理。
㈡於本院補稱:被上訴人係依望族一期社區訂定之住戶規約 行事,並無故意過失。
貳、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對被 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及忠誠公司提起上訴(上訴人未對望 族一期管理委員會部分提起上訴,該部分已告確定),並聲 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請求部分廢棄。㈡被上訴 人陳宗西朱德健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朱德健、忠誠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1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㈣上二項給付如被上訴人其中一人已為給付, 其他被上訴人於已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被上訴人則 聲明:上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上訴人陳宗西望族一期管理委員會僱用在該社區擔任 社區總幹事,被上訴人朱德健為被上訴人忠誠公司僱用派 駐在望族一期社區擔任管理員。
㈡102年4月間有不詳姓名訪客至望族一期社區欲與上訴人見 面,當時執勤負責門禁管制之管理員為被上訴人朱德健, 被上訴人朱德健未即時告知上訴人有訪客情事,該訪客雖



表示願留下書信由管理室轉交上訴人,惟該訪客實際並未 將書信交付管理室。事後被上訴人陳宗西將上情轉達上訴 人,請上訴人留意信箱有無該訪客之書信,上訴人方知悉 此事。
二、兩造爭執之焦點: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共 同不法侵害其自由權,致上訴人受有損害,而依民法侵權 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連帶賠償所受 損害11萬元,並請求被上訴人忠誠公司與其受僱人即被上 訴人朱德健負連帶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 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另請 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 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 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 37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法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人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 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 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 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 例意旨參照)。至於相當因果果關係之認定,應以行為人 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倘就該客觀 存在之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 害結果之可能者,始得謂行為人之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 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苟無此一行為,固不能發生此項 損害;倘有此一行為通常亦不致發生此種損害時,自無因 果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判決意旨參 照)。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 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 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 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 注意義務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如當事 人間為不相識之陌生人)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 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又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 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 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 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 旨意(參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共同故意不法侵 害上訴人之自由權,無非係以於102年4月間有不詳姓名訪 客至望族一期社區欲與上訴人見面,該名訪客已告知來訪 事由係欲對上訴人提供幫助,被上訴人朱德健竟怠於即時 通報上訴人有訪客情事,致上訴人無法即時與該名訪客見 面,違反社區門禁管制規定,擔任社區總幹事之被上訴人 陳宗西於當時亦在場,與被上訴人朱德健共同表示不依規 定通報上訴人有訪客,不讓上訴人與訪客會面,只准將訪 客資料放在上訴人信箱,僅事後被動告知上訴人留意信箱 有無該名訪客之書信,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之行為係 侵害上訴人受即時通報訪客及即時與訪客會面之自由權利 等語為其論據,並提出與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談話之 錄音帶及錄音譯文為證。然查:
⒈依望族一期社區住戶規約第22條約定:「訪客來訪一律在 管理員室辦妥來賓出入登記手續後,始准進入。」,另依 上訴人提出望族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公告「訪客須知」: 「一、凡訪客、施工、送貨、收款等人員,請先與管理人 員聯絡並辦理登記手續:⑴填寫訪客登記表。⑵核對身分 證明文件或執行換取訪客證作業。⑶經管理人員與住戶確 認無誤後,方可放行(訪客離去時,值班人員簽章確認) 。……。」等。據此可知,依望族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上 開內規,倘有訪客欲拜訪該社區住戶,首應辦理訪客(來 賓)登記,並應核對訪客之身分證明文件,先經確認訪客 身分,再經管理員與住戶確認無誤並換取訪客證後,始得 讓訪客進入社區大樓。則某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訪客於102 年4月間前來望族一期社區欲與上訴人會面時,當時值勤 管理員即被上訴人朱德健依上開規定及公告,即應要求該 名訪客填寫訪客登記表或至少表明身分下,方能通報,而 該不詳姓名之訪客前來時,既不願告知姓名也不願登記, 為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所陳明,則被上訴人朱德健在該



訪客拒絕登記亦不願告知姓名下,未向上訴人通報,要屬 符合前揭社區住戶規約第22條及「訪客須知」公告之規定 ,被上訴人朱德健此部分作法自無不妥。上訴人雖以與被 上訴人朱德健間之談話錄音,資為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 健當時並未向該訪客表明須登記始通報,而是直接非法限 制上訴人訪客只能交付資料放在上訴人信箱之論據。惟查 ,依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譯文所示,除上訴人指摘被上訴 人朱德健外,被上訴人朱德健係僅就當時未通報所考量之 原因、立場向上訴人為解釋,並無任何當時未要求訪客登 記即直接拒絕通報之表示,此外,上訴人復未另行舉證證 明被上訴人朱德健有未要求訪客登記,即直接拒絕通報之 事實,則上訴人以該談話錄音資為被上訴人陳宗西朱德健 未要求訪客登記即直接拒絕通報之佐證,要不足採。 ⒉又上訴人主張望族一期社區規約第22條係規定登記後始能 進入社區,並非登記後始能通報,上訴人陸續在望族一期 社區居住約20年,依過去慣例,管理員遇有訪客拜訪(例 如以前姪子、安麗人員到訪),上訴人均獲通報,故管理 員遇有訪客拜訪,應即時通報(即按對講機通知社區住戶 ),讓住戶自行決定是否與該名訪客會面,不得以不合理 之「要求訪客留下電話資料,放入住戶信箱,待他日住戶 看到後,再與訪客聯絡」之會客方式,阻撓住戶與訪客會 面,被上訴人朱德健之作法係越權擅自代住戶決定是否與 訪客會面,屬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不法侵害上訴人得 以「即時直接獲得通報會見訪客」之自由權利。惟微論本 件該不詳姓名之訪客前來時,既不願告知姓名也不願登記 ,為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所陳明,已如前述,則被上訴 人朱德健在無法知悉訪客姓名、身份下,如即執行通報, 恐僅能對上訴人稱:「有不知姓名、身份之人來找」,此 與上訴人所稱之前姪子或安麗人員到訪時,管理員至少可 向上訴人通報訪客為表明係上訴人姪子或安麗公司人員身 分之情況,顯有不同,不能相互比照,更何況被上訴人朱 德健如以上開方式通報,該通報方式是否為社區住戶所接 受?是否能達以管理員管制門禁、維護安全之目的?按之 大樓社區設管理室僱用管理員之主要目的在於維護社區全 體住戶之安全,而社區門禁管制要為安全維護之重點工作 ,上訴人居住之望族一期社區既在住戶規約第22條設有「 訪客登記」之原則性規定,社區管理委員會復訂有前揭「 訪客須知」公告事項,該公告事項乃就如何落實執行住戶 規約之技術性、事務性等細節規定,既未違背住戶規約第 22條規定,被上訴人朱德健按規約及公告事項所定程序執



行,委難認屬不法行為。至上訴人主張管理員應對社區住 戶負有不問是否知悉訪客身分均應「即時通報」之善良管 理人責任乙節,該「即時通報訪客」之執行細節,除深夜 12:00至清晨6:00不提供訪客通報服務外,其他時段是 否如上訴人主張管理室不需填載訪客身分資料即應通報住 戶,由住戶自行決定是否直接會面?有無其他例外情形而 應彈性處理者?倘上訴人主張屬實,是否將使上揭住戶規 約第22條「訪客登記」規定及「訪客須知」之公告形同具 文?即管理員日後是否祇需負責對社區住戶提供即時通報 訪客服務已足,毋須再為社區住戶過濾拒絕表明身分及來 訪目的之訪客?管理員日後是否祇要訪客不進入大樓,即 毋庸辦理訪客登記,任令社區住戶在大樓管理室外與「陌 生」訪客會面?是否住戶在大樓管理室「外面」與訪客會 面之安全與否,即不屬於管理員之安全維護範圍?以上各 事項皆攸關望族一期社區內門禁管制及安全維護,屬公寓 大廈社區自治問題,上訴人如認目前管理員依規約及「訪 客須知」公告之程序執行,於生活便利或權利行使有礙, 自應透過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進行規約修 定或要求管理公司修正管理作業,要難逕認被上訴人依規 約及「訪客須知」公告要求訪客登記表明身分始予通報,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忠誠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