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瀚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兆宏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羿廷因102年度勞訴字第122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9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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