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399號
TCDM,103,訴,399,2014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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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秀華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陳宗寬
      陳菁雯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48
、1749、1792、1793、1794、2115、3478、4197、5019、6510、
6513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認罪,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秀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宗寬陳菁雯陳彥廷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陳宗寬處有期徒刑肆月,陳菁雯陳彥廷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陸台、電話捌台、客戶代號牌壹批、簽注印章拾參個、筆記型電腦貳台、房屋租賃契約書貳份、數據機貳台、針孔攝影機壹個、監視器螢幕壹台、碎紙機貳台、當期簽注單(103年1月7日)伍張、SAMSUNG廠牌手機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前期簽注單壹袋、計算機肆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被告林秀華部分:被告林秀華基於反覆在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之單一概 括犯意,自民國100年5月間起至101年3月間止,在臺中市 北區大雅路龍邦大樓5樓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六 合彩賭博之簽賭站,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 ;其賭博方式為每注下注金額新臺幣(下同)100元,以 核對公益彩券開獎之今彩539開獎號號及香港六合彩開獎 號碼決定輸贏。凡賭客簽中2個中獎號碼(俗稱2星),可 得57倍之彩金,簽中3個中獎號碼(俗稱3星)可得570倍 之彩金,簽中4個中獎號碼(俗稱4星)可得7500倍之彩金 ,未簽中之下注金則歸林秀華所有,林秀華即藉此從中牟 利。嗣因警偵辦另案犯罪而循線查獲。
(二)被告陳宗寬陳菁雯陳彥廷部分:被告陳宗寬基於反覆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 聚眾賭博之單一概括犯意,自民國102年4月間起至103年1 月7日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4樓及同市



○○路0段00號6樓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賭 博之簽賭站(102年12月底由文心路遷至遼寧路),聚集 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並自102年12月中旬起 ,以每期1000元之酬勞,僱用與其有犯意聯絡之陳菁雯陳彥廷負責整理簽單及接聽電話等工作;其賭博方式為每 注下注金額1元至100元不等,以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 決定輸贏。凡賭客簽中2個中獎號碼(俗稱2星),可得57 倍之彩金,簽中3個中獎號碼(俗稱3星)可得570倍之彩 金,簽中4個中獎號碼(俗稱4星)可得7500倍之彩金,未 簽中之下注金則歸陳宗寬所有,陳宗寬即藉此從中牟利。 嗣為警於103年1月7日22時5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路 0段00號6樓查獲,並扣得陳宗寬所有傳真機6台、電話8台 、客戶代號牌1批、簽注印章13個、筆記型電腦2台、房屋 租賃契約書2份、數據機2台、針孔攝影機1個、監視器螢 幕1台、碎紙機2台、當期簽注單5張、SAMSUNG廠牌手機1 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前期簽注 單1袋、計算機4台。
二、證據:
(一)被告林秀華部分:
1、被告林秀華之自白。
2、證人李王秀亮林靈芝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 李王秀亮係被告林秀華之下游簽賭站,證人林靈芝係 向李王秀亮簽賭之賭客)
(二)被告陳宗寬陳菁雯陳彥廷部分
1、被告陳宗寬陳菁雯陳彥廷之自白。
2、卷附本院搜索票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3、扣案之傳真機6台、電話8台、客戶代號牌1批、簽注印 章13個、筆記型電腦2台、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數據 機2台、針孔攝影機1個、監視器螢幕1台、碎紙機2台 、當期簽注單5張、SAMSUNG廠牌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前期簽注單1袋、計算 機4台。
三、本件被告林秀華陳宗寬陳菁雯陳彥廷均已認罪,經檢 察官與被告等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 告林秀華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林秀 華係同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罪及同法第268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願受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之宣告。被告陳宗寬陳菁雯陳彥廷共同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陳宗寬陳菁文陳彥廷係 同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 及同法第268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被告陳宗寬願受有期徒刑4月;被告陳菁雯陳彥廷各願受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宣 告,扣案之上揭物品均沒收(其中當期之簽單係當場賭博之 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其餘扣案物品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 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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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