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11號
TCDM,103,訴,211,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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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榮蔚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28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榮蔚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榮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及 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第2 項之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訴販賣毒品次數甚 多,再參諸被告前有二次遭通緝到案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 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3年1 月2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 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 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3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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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