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366號
TCDM,103,聲,1366,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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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銘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
第35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99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陸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 100年10月6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00 號執行搜索時,當場查扣供被告鄭銘棋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969公克)。而被告所涉施用 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101年訴字第429號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 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驗餘淨重0.2969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業已改 制為衛生福利部,下同)草屯療養院於100年10月19日所製 作之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0年度安保字第492 號扣押物品清單各乙份在卷可參。上開毒品,依同條例之規 定,乃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均屬違禁物;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塑膠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 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 應一併予以沒收銷燬之(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聲 請人聲請就上開毒品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核 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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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