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3年度,4號
TCDM,103,智訴,4,201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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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日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日昇經公訴人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 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 第100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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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