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緝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12
4 號、第16260 號、第18086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許翔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事 實
一、許翔於民國96年8 月間某日,參加由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為首組成之詐欺集團,許翔並 招募賴政杰(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242 號判處有期徒 刑2 年10月確定)一同加入上開詐欺集團。許翔、賴政杰、 綽號「阿龍」之男子與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阿龍」以不詳之方法取得人 頭帳戶,提供予擔任俗稱「車手」領款工作之許翔、賴政杰 ,作為提領被害人匯款之用,再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 二、三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 以附表二、三所示方法,分別向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為 詐欺、恐嚇取財,使該等被害人各因陷於錯誤或恐懼,除附 表三編號8 所示尤郭葵葉配合警方辦案而匯款70元外,其餘 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之被害人,均依指示將 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 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7 之金融帳戶內,而後由「阿龍」撥打 許翔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行動電話為三星牌 )通知許翔,再透過許翔通知賴政杰,由許翔、賴政杰分別 前往位於臺中市○○路○○○路○○○○○○號客運站領取 「阿龍」寄送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取出包裹內 之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進行試卡,並由許翔、賴政杰負 責持可以使用之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至不特定金融機 構或提款機提款後,隨即將所領得之現金匯入「阿龍」所指 定之帳戶內。許翔事後可以獲得提領現金5%之報酬,而賴政 杰每星期則可獲得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報酬。嗣於96 年12月6 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許翔位友人位於臺中市○○ ○路000 ○00號2 樓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許翔所有而供
犯附表二、三所示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等犯罪所用之三星牌 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以及許 翔所有而與本案詐欺取財、恐嚇取財並無直接關連如附表五 所示之物後;警方另於同日上午9 時20分許,在臺中縣烏日 鄉○○路0 段○○巷000 號,查獲賴政杰,並扣得賴政杰所 有如附表六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 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 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核與共犯賴政杰之陳述情節相符,並經被害人廖有燐、 賴乾隆、徐金李、溫寶珠、朱映霞、詹李淑珍、邱莉雲、李 偉帆、李佩娟、林郁玲、林育菁、吳品慧、楊宗琦、簡志昌 、陳美君、陳振源、陳怡霏、蘇聖敏、廖榮陽、葉昱君、尤 郭葵葉等21人證述在卷,另有附表二、三「證據」欄所載之 文書資料附卷可稽,以及被告所有而供與共犯聯繫所用如附 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扣案可憑,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前揭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以恐嚇使人將物交付,有時固亦含有詐欺性質,但與詐欺 罪之區別,則在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有無施用威 嚇使人心生畏懼之情形為斷。行為人僅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者,為詐欺,使被害人發生畏懼心 ,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者,為恐嚇。然因恐嚇手段,常 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 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自應僅論以高度 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28 年上字第1238號判例、30年上字第668 號判例及84年度臺上 字第19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詐欺取財罪與恐嚇取財 罪,所保護之法益雖均為財產法益,並均附隨保障財產處分 之自由法益,且雖均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及「使人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然細究立法者所
制定之條文內涵,其所保護財產處分之自由法益仍有層次上 之差異,其所不同者,即為「行為人之行為及因此造成被害 人產生何種心理影響而決定交付財物」,此亦為區別詐欺取 財與恐嚇取財之判斷核心;倘行為人係單純施以詐術,而被 害人依其充分之自由意識(不涉及被害人是否有足夠之知識 及資訊可參考)判斷後仍陷於錯誤,致自願性的決定交付財 物,即屬詐欺取財;反之,倘行為人係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以壓制其自由意識之方式(不論手段是否涉及欺騙),使被 害人在恐懼之心理強制下不得已而交付財物,即屬恐嚇取財 。是本案犯罪集團以若欲取車拿錢來贖等言語通知附表三所 示被害人,其所稱內容雖非真實,但其目的顯然係以此一恐 嚇性之言語內容,使被害人簡志昌、陳美君、陳振源、陳怡 霏、蘇聖敏、廖榮陽、葉昱君、尤郭葵葉等8 人心生畏懼而 壓制其自由決定之意識,不得不交付財物,應屬恐嚇取財無 疑。是被告就附表二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部分,均係犯 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8 所示部 分,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就附表三編號8 所示對被害人尤郭葵葉部 分之犯行,已該當於恐嚇取財既遂罪,但查被害人尤郭葵葉 接獲恐嚇電話後即行報警,並為查獲犯嫌而匯款70元至指定 帳戶一情,業據被害人尤郭葵葉證述明確,是其所匯款項並 非依犯嫌之指示,明顯係為查獲犯嫌所為,難認已達既遂之 階段,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構成恐嚇取財既遂,固有未合, 然因被告此部分的罪名同為「恐嚇取財」,僅行為態樣有既 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檢察官起訴 之法條(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234號、72年度臺上字第 480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 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 ,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 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 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 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 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407號判決、73年臺上字 第18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擔任車手工作,且 參與上開不法犯罪集團,負責提領遭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 被害人所匯上開款項,不僅對於在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係從
事上開不法行為知之甚詳,且對於以詐術或恐嚇之不法行為 取得被害人財物,有所知悉及認許,況被告亦確有從事持提 款卡至提款機測試密碼與提款轉帳功能後回報,迨集團騙取 被害人匯款後,再依指示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領出,將款項 以匯款方式交付該集團,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故被 告與「阿龍」、賴政杰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就附表二 、三所示之詐欺取財、恐嚇取財既遂與未遂犯行均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附表三編號1 至編 號7 所示之恐嚇取財既遂犯行,與附表三編號8 所示之恐嚇 取財未遂犯行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著手於附表三編號8 所示對被害人尤郭葵葉恐嚇取財犯 罪行為之實施,而尚未生被害人為贖車而付款之結果,為未 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本院審酌被告年輕力盛,卻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反而貪圖 近利,參與「阿龍」組成之詐欺、恐嚇取財集團,以電話向 臺灣居民詐騙金錢與恐嚇取財,使人與人間之信任蕩然無存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復參酌本件 電話詐欺或恐嚇取財,多係以集團作業、專業經營之模式犯 罪,犯罪之首腦多藏身幕後,此種犯罪之風益熾,久為社會 詬病,嚴重破壞善良風俗及社會秩序,又此種犯罪,多係以 涉世未深或常識缺乏之善良民眾為對象,其等累積之多年積 蓄,常僅因一通詐欺電話,即墮入陷阱,造成家破人亡之悲 劇,坊間時有所聞。是此種類型之犯罪,依其規模、惡性、 所造成之損害,均遠非通常之詐欺或恐嚇取財個案可比,尤 以被害人多非特定,動輒遍及全省,犯罪人多不事生產,卻 得以坐享暴利,其可罰性甚重,又迄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 解,自應從重懲處。並參酌被告在詐欺集團中擔任之角色、 分工項目、參與時間及獲取之利益,犯後尚能坦白承認犯行 ,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以示懲儆。
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00號SIM 卡1 張),乃被告所有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即「阿 龍」聯繫使用,而為供本案詐欺取財與恐嚇取財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㈦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行動電話5 支、金融卡5 張、存摺4 本 、身分證影本3 紙、余政憲年籍資料便條紙1 紙、提款單8 紙、提款單8 紙、現金53,000元、休閒短褲(灰色)1 件、 涼鞋(土黃色)1 雙,以及附表六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行
動電話2 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 張、估價單1 張,因 被告否認係供本案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犯罪所用,客觀上復 無任何證據顯示該等物品與本案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犯罪, 具有直接關連,且均非違禁物,依法自均不得宣告沒收。至 於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 至編號5 所示之衣服與褲子各1 件, 雖係共犯賴政杰所有,且係共犯賴政杰提領本案詐欺取財與 恐嚇取財之贓款所穿載之衣褲,然因該扣案之衣服與褲子各 1 件,僅為一般的服裝,不具有其他特殊設計,該扣案之衣 服與褲子,應為被告日常生活所穿著之服裝,雖可供賴政杰 涉犯本案詐欺取財與恐嚇取財犯行之證據,但因客觀上難認 與被告為本案詐欺取財與恐嚇取財之犯行,具有直接關連性 ,亦不得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第3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罪 名 │ 主刑與從刑 │ 備 註 │
├──┼──────┼──────────────┼──────────┤
│ 1 │共同犯詐欺取│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二編號1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 2 │共同犯詐欺取│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二編號2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 3 │共同犯詐欺取│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二編號3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 4 │共同犯詐欺取│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二編號4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 5 │共同犯詐欺取│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二編號5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 6 │共同犯詐欺取│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二編號6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 7 │共同犯詐欺取│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二編號7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 8 │共同犯詐欺取│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二編號8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 9 │共同犯詐欺取│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二編號9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10 │共同犯詐欺取│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二編號10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11 │共同犯詐欺取│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二編號11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12 │共同犯詐欺取│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二編號12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13 │共同犯詐欺取│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二編號13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14 │共同犯恐嚇取│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三編號1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15 │共同犯恐嚇取│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三編號2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16 │共同犯恐嚇取│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三編號3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17 │共同犯恐嚇取│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三編號4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18 │共同犯恐嚇取│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三編號5所載。 │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19 │共同犯恐嚇取│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三編號6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20 │共同犯恐嚇取│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三編號7 所載。│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21 │共同犯恐嚇取│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財未遂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與附表三編號8所載。 │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 │
└──┴──────┴──────────────┴──────────┘
附表二(詐欺取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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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被 │ │匯款時間 │匯入之銀行 │提款時間、地│證 據│
│ │ 害 │犯罪經過 │金額(新臺幣)│戶名 │點 │ │
│號│ 人 │ │ │帳號 │ │ │
├─┼──┼───────┼──────┼──────────┼──────┼─────────┤
│1 │ 廖 │上開詐欺集團之│96年10月26日│雲林四湖郵局 │不詳時地 │1.被害人供述: │
│ │ 有 │成員,先於報紙│3000元 │戶名:陳琬臻 │ │ 中市警卷p39-p40 │
│ │ 燐 │上刊登可提供六│ │局號:0000000 │ │2.郵政國內匯款單:│
│ │ │合彩明牌之電話│ │帳號:0000000 │ │ 中市警卷p41 │
│ │ │號碼,嗣廖有燐│ │ │ │3.通訊監察譯文: │
│ │ │依該電話號碼撥│ │ │ │ 97偵16124卷p7 │
│ │ │打後,該集團成│ │ │ │ │
│ │ │員之某女即佯稱│ │ │ │ │
│ │ │要得到明牌,須│ │ │ │ │
│ │ │加入會員,會員│ │ │ │ │
│ │ │費為5萬元,可 │ │ │ │ │
│ │ │先付手續費3千 │ │ │ │ │
│ │ │元試用一期看看│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而匯款。 │ │ │ │ │
├─┼──┼───────┼──────┼──────────┼──────┼─────────┤
│2 │ 賴 │上開詐欺集團之│96年11月8日 │中國信託商銀公益分行│1.96年11月8 │1.被害人供述: │
│ │ 乾 │成員,於96年11│⑴30000元 │戶名:戴恭平 │ 日、不詳地│ 彰化警0000000000│
│ │ 隆 │月8日撥打電話 │⑵17000元 │帳號: │ 點、30000 │ 卷p39-p40 │
│ │ │向賴乾隆詐稱其│⑶1000元 │ 000-000000000000號│ 元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之前在東森購物│⑷1000元 │ │2.96年11月8 │ 警示簡便格式表、│
│ │ │,誤設成分期付│ │ │ 日、不詳地│ 報案三聯單、內政│
│ │ │款,要其至提款│ │ │ 點、19000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機解除轉帳功能│ │ │ 元 │ 件紀錄表: │
│ │ │,致其陷於錯誤│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而匯款。 │ │ │ │ 卷p41-42 │
│ │ │ │ │ │ │3.戴恭平於中國信託│
│ │ │ │ │ │ │ 商銀設立帳戶之開│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 │ 卷p131-p141 │
├─┼──┼───────┼──────┼──────────┼──────┼─────────┤
│3 │ 徐 │上開詐欺集團之│96年11月8日 │台北漢中街郵局 │96年11月8日 │1.被害人供述: │
│ │ 金 │成員,於96年11│⑴29989元 │戶名:梁美娟 │不詳地點 │ 彰化警0000000000│
│ │ 李 │月8日撥打電話 │⑵29983元 │局號:000000-0 │⑴20000元 │ 卷p43-p44 │
│ │ │向徐金李詐稱其│ │帳號:000000-0 │⑵10000元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之前在網路購物│ │ │ │ 細表: │
│ │ │,誤設成分期付├──────┼──────────┼──────┤ 彰化警0000000000│
│ │ │款,要其至提款│⑶30000元 │中國信託商銀公益分行│96年11月8日 │ 卷p45-p46 │
│ │ │機解除轉帳功能│⑷30000元 │戶名:戴恭平 │不詳地點 │3.梁美娟於台北漢中│
│ │ │,致其陷於錯誤│⑸10000元 │帳號: │⑴30000元 │ 街郵局設立帳戶之│
│ │ │而匯款。 │ │ 000-000000000000號│⑵30000元 │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 │ │⑶10000元 │ 史交易清單: │
│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⑹63000元 │渣打商業銀行 │不詳 │ 卷p108-p110 │
│ │ │ │⑺1000元 │戶名:楊馨億 │ │4.戴恭平於中國信託│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 │ 商銀設立帳戶之開│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 │ 卷p131-p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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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溫 │上開詐欺集團之│96年11月8日 │中國信託商銀公益分行│不詳 │1.被害人供述: │
│ │ 寶 │成員,於96年11│⑴23000元 │戶名:戴恭平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珠 │月8日撥打電話 │⑵23000元 │帳號: │ │ 卷p47 │
│ │ │向溫寶珠詐稱其│⑶28000元 │ 000-000000000000號│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之前在東森購物│⑹26000元 │ │ │ 細表: │
│ │ │台購物未付款,├──────┼──────────┼──────┤ 彰化警0000000000│
│ │ │致其陷於錯誤而│⑴96年11月8 │陽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96年11月8日 │ 卷p49 │
│ │ │匯款。 │ 日 │戶名:黃榮濱 │不詳地點 │3.戴恭平於中國信託│
│ │ │ │ 29983元 │帳號: │⑴20005元 │ 商銀設立帳戶之開│
│ │ │ │⑵96年11月9 │ 000-00000-0000-0號│⑵9006元 │ 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 │ │ │ 日 │ │⑶906元 │ 交易明細: │
│ │ │ │ 17123元 │ │96年11月9日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不詳地點 │ 卷p131-p141 │
│ │ │ │ │ │⑴17006元 │4.黃榮濱於陽信商銀│
│ │ │ │ │ │⑵1006元 │ 台中分行設立帳戶│
│ │ │ │ │ │ │ 之交易明細: │
│ │ │ │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 │ 卷p143-p144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彰化│
│ │ │ │ │ │ │ 警0000000000卷 │
│ │ │ │ │ │ │ p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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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朱 │上開詐欺集團之│96年11月8日 │三重正義郵局 │96年11月8日 │1.被害人供述: │
│ │ 映 │成員,於96年11│⑴23123元 │戶名:許峯榮 │不詳地點 │ 彰化警0000000000│
│ │ 霞 │月8日撥打電話 │ │局號:000000-0 │⑴20006元 │ 卷p51-p53 │
│ │ │向朱映霞詐稱其│ │帳號:000000-0 │⑵3006元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之前在東森購物├──────┼──────────┼──────┤ 細表: │
│ │ │頻道購物,誤設│96年11月9日 │台新銀行新莊分行 │96年11月9日 │ 彰化警0000000000│
│ │ │成分期付款,要│⑴89000元 │戶名:朱浩然 │不詳地點 │ 卷p54 │
│ │ │其至提款機解除│⑵5000元 │帳號: │⑴20000元 │3.許峯榮於正義郵局│
│ │ │轉帳功能,致其│ │ 000-000000000000號│⑵20000元 │ 設立帳戶之開戶基│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⑶20000元 │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
│ │ │。 │ │ │⑷20000元 │ 清單: │
│ │ │ │ │ │⑸20000元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 │ 卷p102-p107 │
│ │ │ │ │ │ │4.朱浩然於台新銀行│
│ │ │ │ │ │ │ 新莊分行設立帳戶│
│ │ │ │ │ │ │ 之開戶資料及資金│
│ │ │ │ │ │ │ 往來明細: │
│ │ │ │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 │ 卷p118-p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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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詹 │上開詐欺集團之│96年11月13日│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不詳 │1.被害人供述: │
│ │ 李 │成員,於96年11│23123元 │戶名:黃隆祥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淑 │月13日撥打電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卷p57-p59 │
│ │ 珍 │向詹李淑珍詐稱│ │ │ │ │
│ │ │其之前在網路購│ │ │ │ │
│ │ │物,誤設成分期│ │ │ │ │
│ │ │付款,要其至提│ │ │ │ │
│ │ │款機解除轉帳功│ │ │ │ │
│ │ │能,致其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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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邱 │上開詐欺集團之│96年11月16日│臺中淡溝郵局 │96年11月6日 │1.被害人供述: │
│ │ 莉 │某女性成員,於│⑴15000元 │戶名:黃姵瑜 │不詳地點 │ 彰化警0000000000│
│ │ 雲 │96年11月16日自│⑵15000元 │局號:000000-0 │⑴14006元 │ 卷p62-p63 │
│ │ │稱係邱莉雲之友│ │帳號:000000-0 │⑵15006元 │2.邱莉雲所有臺灣企│
│ │ │人吳桂珍,撥打│ │ │ │ 銀帳號:00000000│
│ │ │電話向邱莉雲詐│ │ │ │ 451號綜合存款存 │
│ │ │稱急需用錢,致│ │ │ │ 摺交易明細及開戶│
│ │ │其陷於錯誤而匯│ │ │ │ 基本資料: │
│ │ │款。 │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 │ 卷p64-p66 │
│ │ │ │ │ │ │3.黃姵瑜於台中淡溝│
│ │ │ │ │ │ │ 郵局設立帳戶之開│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 │ 卷p113-p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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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李 │上開詐欺集團之│96年11月18日│新竹武昌街郵局 │96年11月18日│1.被害人供述: │
│ │ 偉 │成員,於96年11│⑴29987 │戶名:溫素美 │不詳地點 │ 彰化警0000000000│
│ │ 帆 │月18日撥打電話│ │局號:000000-0 │⑴20006元 │ 卷p67-p69 │
│ │ │向李偉帆詐稱其│ │帳號:000000-0 │⑵20006元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之前在網路購物├──────┼──────────┼──────┤ 細表: │
│ │ │,誤設成分期付│96年11月19日│台新銀行南新莊分行 │96年11月19日│ 彰化警0000000000│
│ │ │款,要其至提款│⑴30000元 │戶名:劉淑惠 │不詳地點 │ 卷p70 │
│ │ │機解除轉帳功能│⑵69000元 │帳號: │⑴20000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致其陷於錯誤│⑶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⑵10000元 │ 騙案件紀錄表: │
│ │ │而匯款。 │⑷33000元 │ │⑶20000元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⑷20000元 │ 卷p72 │
│ │ │ │ │ │⑸20000元 │4.溫素美於新竹武昌│
│ │ │ │ │ │⑹10000元 │ 街郵局設立帳戶之│
│ │ │ │ │ │⑺20000元 │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 │ │⑻13000元 │ 史交易清單: │
│ │ │ │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 │ 卷p111-p112 │
│ │ │ │ │ │ │5.劉淑惠於台新銀行│
│ │ │ │ │ │ │ 南新莊分行設立帳│
│ │ │ │ │ │ │ 戶之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及資金往來明細:│
│ │ │ │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 │ 卷p127-p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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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李 │上開詐欺集團之│96年11月18日│新竹武昌街郵局 │96年11月18日│1.被害人供述: │
│ │ 佩 │成員,於96年11│29987元 │戶名:溫素美 │不詳地點 │ 彰化警0000000000│
│ │ 娟 │月18日撥打電話│ │局號:000000-0 │⑴20006元 │ 卷p73-p74 │
│ │ │向李佩娟詐稱其│ │帳號:000000-0 │⑵20006元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之前在網路購物│ │ │ │ 細表: │
│ │ │,誤設成分期付│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款,要其至提款│ │ │ │ 卷p76 │
│ │ │機解除轉帳功能│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致其陷於錯誤│ │ │ │ 騙案件紀錄表: │
│ │ │而匯款。 │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 │ 卷p75 │
│ │ │ │ │ │ │4.溫素美於新竹武昌│
│ │ │ │ │ │ │ 街郵局設立帳戶之│
│ │ │ │ │ │ │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 │ │ │ 史交易清單: │
│ │ │ │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 │ 卷p111-p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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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林 │上開詐欺集團之│96年11月18日│新竹武昌街郵局 │96年11月18日│1.被害人供述: │
│ │ 郁 │成員,於96年11│4217元 │戶名:溫素美 │不詳地點 │ 彰化警0000000000│
│ │ 玲 │月18日撥打電話│ │局號:000000-0 │⑴2006元 │ 卷p77-p79 │
│ │ │向林郁玲詐稱其│ │帳號:000000-0 │【溫素美帳戶│2.存摺交易明細: │
│ │ │之前在網路購物│ │ │嗣遭列警示帳│ 彰化警0000000000│
│ │ │,誤設成分期付│ │ │戶,尚凍結 │ 卷p80 │
│ │ │款,要其至提款│ │ │2511元】 │3.溫素美於新竹武昌│
│ │ │機解除轉帳功能│ │ │ │ 街郵局設立帳戶之│
│ │ │,致其陷於錯誤│ │ │ │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而匯款。 │ │ │ │ 史交易清單: │
│ │ │ │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 │ 卷p111-p112 │
│ │ │ │ │ │ │4.報案陳報單、內政│
│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件紀錄表: │
│ │ │ │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 │ 卷p82-p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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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 │上開詐欺集團之│96年11月21日│臺中淡溝郵局 │96年11月21日│1.被害人供述: │
│ │ 育 │成員,於96年11│50000元 │戶名:黃姵瑜 │不詳地點 │ 彰化警0000000000│
│ │ 菁 │月20日撥打電話│ │局號:000000-0 │⑴20006元 │ 卷p84-p86 │
│ │ │向林育菁詐稱要│ │帳號:000000-0 │⑵20006元 │2.台南縣六甲鄉農會│
│ │ │報香港六合彩之│ │ │⑶10006元 │ 匯款申請書: │
│ │ │明牌給伊,問其│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是否要投資,且│ │ │ │ 卷p87 │
│ │ │要先匯款簽牌之│ │ │ │3.黃姵瑜於台中淡溝│
│ │ │費用,才能得到│ │ │ │ 郵局設立帳戶之開│
│ │ │獎金,致其陷於│ │ │ │ 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 │ │錯誤而匯款。 │ │ │ │ 交易清單: │
│ │ │ │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 │ │ │ │ 卷p113-p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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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吳 │上開詐欺集團之│96年11月26日│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96年11月26日│1.被害人供述: │
│ │ 品 │成員,於96年11│7857元 │戶名:于清奇 │不詳地點 │ 彰化警0000000000│
│ │ 慧 │月26日撥打電話│ │帳號: │⑴7006元 │ 卷p88-p90 │
│ │ │向吳品慧詐稱其│ │ 0000000000000號│⑵706元 │2.吳品慧於郵局設立│
│ │ │之前在網路購物│ │ │ │ 帳號00000000號之│
│ │ │,誤設成分期付│ │ │ │ 立帳申請書: │
│ │ │款,要其至提款│ │ │ │ 彰化警0000000000│
│ │ │機解除轉帳功能│ │ │ │ 卷p91 │
│ │ │,致其陷於錯誤│ │ │ │3.于清奇於合作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