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程詠
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王永綻
王駿銓
郭麗玉
傅隆俊
郭湧源
張簡閔
張凱達
陳新瑜
陳巧宜
林憶梵
徐國修
上 開 11人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0
796 、24581 、25425 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9
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刑事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唐中興
書記官 黃麗靜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部分:
㈠江程詠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
㈡王永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王駿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㈣郭麗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㈤傅隆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㈥郭湧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㈦張簡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㈧張凱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㈨陳新瑜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㈩陳巧宜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憶梵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徐國修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陳新瑜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2 年4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郭湧源前因肇事逃逸之公共 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101 年6 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江程詠(綽號老K 、Kevin )、陳新瑜、王永綻(綽號阿坤 )、黃慶陽(綽號小陽;現由本院通緝中)、王駿銓(綽號 阿駿)、林金生(綽號阿虎;本院另行審理中)、孫文彬( 綽號阿彬;本院另行審理中)、郭麗玉(綽號小童)、傅隆 俊(綽號正守)、張簡閔(綽號阿閔)、張凱達(綽號排骨 )、陳巧宜(綽號小芷)、林憶梵(綽號小蕾、蕾蕾)、徐 國修(綽號老淺)、林士元(本院另行審理中)、郭湧源( 綽號阿湧)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組成「金財神」 、「好望角」、「美利果」等車手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接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知悉遍佈海峽
兩岸之電信流詐欺集團在以電話跨境詐騙時,為節省大量詐 騙語音群發及詐騙撥接話費,同時逃避各國查緝,無法透過 傳統公眾電話網路(PSTN)進行遠距離電話交談,均另有賴 網路電話通訊協定(Voiceover Internet Protocol ,簡稱 VOIP,亦即將語音訊號壓縮成數據資料封包後,在IP網路基 礎上傳送之語音服務,透過開放性的網際網路,傳送語音電 信應用服務,讓使用者可運用VOIP網路電話語音閘道器(又 稱Gateway )整合2 種不同性質的網路,將類比的聲音訊號 以「數據封包(DataPacket)」的形式,在IP數據網路(IP Network)上做即時傳遞,將原為聲音的類比訊號數位化後, 透過網路上各相關通訊協定,做點對點的即時通訊功能,得 以利用網路撥打實體電話號碼之系統撥打語音電話。江程詠 即於102 年7 月間,向不知情之房東承租臺中市○區○○○ 街00號8 樓之住處作為詐騙機房,並向不詳之人購得張哲寶 、林育鉦、林震華、蕭智維等人(另案由檢察官偵查中)之 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健康保險卡影本等資料後,以各該人頭資 料分別向群健有線電視公司、威達雲端電訊公司申租網路及 電信系統,且與代號「VIVI外撥」、「八方」、「世界」、 「飛」、「SP2 」等系統商取得聯繫,由系統商以網際網路 連線方式,自某處設立之交換平台登入操控,與上開詐欺機 房電信商提供之網路位址介接,並設定約定之帳號加以管理 ,且更改網路顯號設定,使該網路電話顯號為大陸地區各地 之號碼,而非網路電話原先設定之號碼,以此詐術偽裝為大 陸地區公部門致電以取信被害人。江程詠並購置電腦、Gate way 閘道器、室內電話機、隨身硬碟、網路分享器等設備, 以及提供教戰手冊予詐騙成員熟背,以利行騙。江程詠所屬 該詐騙機房之運作模式係由電腦手(詳如【附表壹】所示) 先啟動網路平臺VOIP自動撥號系統,群發內容為「醫保卡欠 費」等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使大陸地區民 眾依語音指示按「9 」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轉 接至機房,由機房之第一線詐騙人員(詳如【附表壹】所示 )接起電話,佯稱為社保局服務人員,對被害人謊稱其醫保 卡遭人冒名申辦另1 張醫保卡,需盡快請公安進行查證云云 ,進而要求被害人提供其個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查核,以此 等方式騙取其個人資料,再引導被害人向大陸地區公安局報 案,即將該通電話轉予第二線詐騙人員接聽;而擔任第二線 詐騙人員(詳如【附表壹】所示),即訛稱為大陸地區公安 局人員,向被害人佯稱涉嫌販毒、洗錢等刑事案件,資產將 遭凍結,若欲避免資產遭凍結則需配合接受調查云云,繼而 第二線詐騙人員再將電話轉接第三線詐騙人員接聽,而擔任
第三線詐騙人員(詳如【附表壹】所示)即假扮公證處主任 ,向被害人詐稱其涉嫌犯罪,名下資金需匯款至指定之公證 帳戶內以供調查云云。引誘被害人依指示匯款至江程詠所屬 詐騙集團所配合之「金財神」、「好望角」、「美利果」等 車手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帳戶內。江程詠所屬詐騙集團亦與上 揭車手集團約妥,若成功詐得款項,前述車手集團便將人頭 帳戶內之款項層層轉出及將贓款領出,扣除雙方談妥之抽成 金12%後,再將其餘款項交付予江程詠。至於機房成員部分 ,江程詠亦與附表所示之詐騙成員約明,若詐騙得手,第一 線詐騙人員可分得詐騙金額之7 %,第二線詐騙人員可分得 詐騙金額8 %,第三線詐騙人員則可分得8 %至9 %。渠等 即以上開方式,於【附表壹】所示時間及分工模式,自102 年7 月中旬起至102 年9 月10日遭警方查獲之日止,向【附 件】所示被叫號碼行騙未遂(【附件】所示為被害人已依詐 騙語音按「9 」回撥,已與第一線詐騙人員通話達5 分鐘以 上)。嗣經警方於102 年9 月10日,持本院核發搜索票,至 上揭位於大忠南街之機房執行搜索,並扣得其等所有供犯本 案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所用之物即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因 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7 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四、附記事項: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 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江程詠、王永綻、 王駿銓、郭麗玉、傅隆俊、郭湧源、張簡閔、張凱達、陳新 瑜、陳巧宜、林憶梵、徐國修、同案被告黃慶陽、林金生、 孫文彬、林士元等人先後參與該詐騙集團,自應以其等參與 詐騙集團期間,遭渠等以上開分工施用詐術之被害人財產法 益個數及其等是否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對同一被害人實施詐 欺行為等情,而作為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或所犯詐欺罪 數之認定。被告江程詠、王永綻、王駿銓、郭麗玉、傅隆俊 、郭湧源、張簡閔、張凱達、陳新瑜、陳巧宜、林憶梵、徐 國修、同案被告黃慶陽、林金生、孫文彬、林士元參與詐騙 集團犯罪手法,係以網路平臺自動撥號系統群發詐騙語音封 包予大陸地區民眾,而其等犯罪期間,已如前述,觀諸卷內
現存證據資料,尚無從特定各該大陸地區被害民眾身分,亦 難據以估算實際接獲詐騙電話或訊息對象多寡,此即影響於 詐欺罪數之評價,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僅能認定其等所 參與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之接續實 行,而就其等參與詐欺集團成立1 個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 意旨認為被告江程詠、王永綻、王駿銓、郭麗玉、傅隆俊、 郭湧源、張簡閔、張凱達、陳新瑜、陳巧宜、林憶梵、徐國 修、同案被告黃慶陽、林金生、孫文彬、林士元上揭所為係 數罪(共計597 罪),應予分論併罰等語,然業經公訴人於 本院審理中更正起訴事實及罪數為接續犯,附此敘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 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規定,作成本宣示 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黃麗靜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附表壹】:時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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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在集團中扮演│加入時間 │退出時間 │指認被告│
│ │ │角色 │ │ │犯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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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程詠 │負責人 │102 年7 月中旬│102 年9 月10日│陳新瑜 │
│ │(老K、 │ │ │遭查獲 │林士元 │
│ │Kevin) │ │ │ │傅隆俊 │
│ │ │ │ │ │王永綻 │
│ │ │ │ │ │徐國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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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新瑜 │1 線人員兼煮│102 年9 月1 日│102 年9 月10日│林士元 │
│ │ │飯 │ │遭查獲 │王永綻 │
│ │ │ │ │ │傅隆俊 │
│ │ │ │ │ │徐國修 │
│ │ │ │ │ │江程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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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永綻 │先擔任1 線人│102 年7 月中旬│102 年9 月10日│陳新瑜 │
│ │(阿坤)│員,再做2 線│ │遭查獲 │林士元 │
│ │ │人員 │ │ │傅隆俊 │
│ │ │ │ │ │徐國修 │
│ │ │ │ │ │江程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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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黃慶陽 │3線人員 │102 年7 月中旬│102 年9 月10日│陳新瑜 │
│ │(小陽)│ │ │遭查獲 │林士元 │
│ │ │ │ │ │王永綻 │
│ │ │ │ │ │傅隆俊 │
│ │ │ │ │ │徐國修 │
│ │ │ │ │ │江程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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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駿銓 │2線人員 │102 年8 月初 │102 年9 月10日│陳新瑜 │
│ │(阿駿)│ │ │遭查獲 │林士元 │
│ │ │ │ │ │王永綻 │
│ │ │ │ │ │傅隆俊 │
│ │ │ │ │ │江程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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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金生 │曾擔任1 線及│102 年7 月中旬│102 年9 月10日│陳新瑜 │
│ │(阿虎)│2 線人員 │ │遭查獲 │林士元 │
│ │ │ │ │ │王永綻 │
│ │ │ │ │ │傅隆俊 │
│ │ │ │ │ │徐國修 │
│ │ │ │ │ │江程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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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孫文彬 │2線人員 │102 年7 月中旬│102 年9 月10日│陳新瑜 │
│ │(阿彬)│ │ │遭查獲 │林士元 │
│ │ │ │ │ │王永綻 │
│ │ │ │ │ │傅隆俊 │
│ │ │ │ │ │徐國修 │
│ │ │ │ │ │江程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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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郭麗玉 │1線人員 │102 年7 月中旬│102 年9 月10日│陳新瑜 │
│ │(小童)│ │ │遭查獲 │林士元 │
│ │ │ │ │ │王永綻 │
│ │ │ │ │ │傅隆俊 │
│ │ │ │ │ │徐國修 │
│ │ │ │ │ │江程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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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傅隆俊 │2線人員 │102 年7 月中旬│102 年9 月10日│陳新瑜 │
│ │(正守)│ │ │遭查獲 │林士元 │
│ │ │ │ │ │王永綻 │
│ │ │ │ │ │徐國修 │
│ │ │ │ │ │江程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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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張簡閔 │1線人員 │102 年8 月中旬│102 年9 月10日│陳新瑜 │
│ │(阿閔)│ │ │遭查獲 │林士元 │
│ │ │ │ │ │王永綻 │
│ │ │ │ │ │傅隆俊 │
│ │ │ │ │ │徐國修 │
│ │ │ │ │ │江程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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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張凱達 │1線人員 │102 年8 月中旬│102 年9 月10日│陳新瑜 │
│ │(排骨)│ │ │遭查獲 │林士元 │
│ │ │ │ │ │王永綻 │
│ │ │ │ │ │傅隆俊 │
│ │ │ │ │ │徐國修 │
│ │ │ │ │ │江程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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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陳巧宜 │1線人員 │102 年7 月中旬│102 年9 月10日│陳新瑜 │
│ │(小紫)│ │ │遭查獲 │林士元 │
│ │ │ │ │ │王永綻 │
│ │ │ │ │ │傅隆俊 │
│ │ │ │ │ │徐國修 │
│ │ │ │ │ │江程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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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林憶梵 │1線人員 │102 年7 月中旬│102 年9 月10日│陳新瑜 │
│ │(小蕾、│ │ │遭查獲 │林士元 │
│ │蕾蕾) │ │ │ │王永綻 │
│ │ │ │ │ │傅隆俊 │
│ │ │ │ │ │徐國修 │
│ │ │ │ │ │江程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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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徐國修 │電腦手 │102 年8 月下旬│102 年9 月10日│陳新瑜 │
│ │(老淺)│ │ │遭查獲 │林士元 │
│ │ │ │ │ │王永綻 │
│ │ │ │ │ │傅隆俊 │
│ │ │ │ │ │黃慶陽 │
│ │ │ │ │ │江程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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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林士元 │2 線及3 線人│102 年7 月中旬│102 年8 月中旬│傅隆俊 │
│ │ │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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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郭湧源 │2線人員 │102 年9 月8 日│102 年9 月10日│陳新瑜 │
│ │(阿湧)│ │ │遭查獲 │林士元 │
│ │ │ │ │ │王永綻 │
│ │ │ │ │ │傅隆俊 │
│ │ │ │ │ │江程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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