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3年度,218號
TCDM,103,交簡,218,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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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3年度
偵字第728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玉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玉桐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本院以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86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102年2月2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3年2月23日中 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許止,在臺中市北屯區敦化路某 公園內飲用高梁酒,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於飲畢後無照 (駕照因酒駕註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上路。嗣於當日下午3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2 段與經貿一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摔倒,適為員警巡邏 時發現,加以攔檢稽查,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 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1毫克,因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林玉桐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員警許雅雰於 103年2月23日所製作之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測試單各乙份、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 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玉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刑之宣告及執行情 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佐,其於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於前揭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時、地飲酒後,明知飲酒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竟仍枉顧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



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 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對於該項誡命知之甚 詳,竟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仍於飲酒後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下執意 駕車上路,雖未造成任何事故,惟被告之行為已對用路人之 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尤其被告前於93年間 ,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 度北交簡字第108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於101年間 ,又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1 年度中交簡字第186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2月2 8日執行完畢,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 卷可憑,被告猶未能記取教訓,知所警惕,仍無所畏懼,再 次於飲酒後駕車外出,實已彰顯被告對於法律規範之漠然心 態,主觀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犯行 之犯罪後態度,另衡以被告本案呼氣酒精濃度之數值,係以 騎乘機車之方式觸法,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未因此導致人員 傷亡,所生危害較輕等情事;再參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 具有國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至本院所量處之刑,依法固得易科罰金,然指揮刑 罰執行之檢察官如認本案被告應執行之自由刑如易科罰金有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自得依刑法第41條 第1項但書規定不予准許易科罰金,併此敘明。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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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