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175號
TPDV,90,訴,2175,200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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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五號
  原   告 欣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修文
  被   告 永泰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彬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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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泰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