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93號
原 告 福林門餐飲店(即高政裕)
被 告 林珮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0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