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493號
TCDM,102,附民,493,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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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93號
原   告 福林門餐飲店(即高政裕)
被   告 林珮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0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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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