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08號
原 告 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卿
被 告 邱新岳
高吉雄
楊世昌
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萬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刑事案號:102 年度易字第206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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