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408號
TCDM,102,附民,408,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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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08號
原   告 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卿
被   告 邱新岳
      高吉雄
      楊世昌
      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萬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刑事案號:102 年度易字第206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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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