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原 告 王梅卿
顧愛娣
朱瑋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光龍律師
張巧旻律師
被 告 郭家禎
駱夢麟
駱夢華
康棋惠
松淑琦
駱伊萍
王淑螺
松健忠
吳仁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1195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195 號刑事判決認定就公訴人起訴被告郭家禎、駱夢麟、駱夢華 、康棋惠、松淑琦、駱伊萍、王淑螺、松健忠詐欺原告王梅 卿、顧愛娣、朱瑋琴等人部分,不能證明該等被告犯罪,惟 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該等被告業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 犯之包括一罪關係,故於判決理由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 就被告吳仁治詐欺原告王梅卿、顧愛娣、朱瑋琴等人部分諭 知無罪,依據前開說明,自應依法駁回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