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373號
TCDM,102,附民,373,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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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原    告 王梅卿
       顧愛娣
       朱瑋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光龍律師
       張巧旻律師
被   告  郭家禎
       駱夢麟
       駱夢華
       康棋惠
       松淑琦
       駱伊萍
       王淑螺
       松健忠
       吳仁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1195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195 號刑事判決認定就公訴人起訴被告郭家禎駱夢麟駱夢華康棋惠松淑琦駱伊萍王淑螺松健忠詐欺原告王梅 卿、顧愛娣朱瑋琴等人部分,不能證明該等被告犯罪,惟 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該等被告業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 犯之包括一罪關係,故於判決理由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 就被告吳仁治詐欺原告王梅卿顧愛娣朱瑋琴等人部分諭 知無罪,依據前開說明,自應依法駁回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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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