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691號
TCDM,102,訴,2691,20140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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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6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郅峰
      張儀德
      黃靖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19935號、第2187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
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郅峰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儀德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靖光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林郅峰(綽號嘉鴻、阿鴻)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 度中簡字第13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99年 12月1日執行完畢。
(二)潘信義蘇廉淵原係朋友,潘信義與陳柏均本為男女朋友 ,繼潘信義(另行審結)與陳柏均於102年2月分手後,陳 柏均遂於102年6月間轉與蘇廉淵交往。潘信義因此懷恨在 心,竟於102年7月27日下午1時30分許,與林郅峰共同基 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至臺中市○區○○路0000號陳柏 均家人經營之金鼎順車行,由潘信義拉扯蘇廉淵手部,林 郅峰則在後抓住蘇廉淵衣服,以此方式強押蘇廉淵進入蘇 廉淵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該車為蘇廉淵 前女友葉小菁所有),在車上潘信義並以左手擊打蘇廉淵 ,命令蘇廉淵駕車至臺中市○區○○路000號葉大中提供 潘信義使用之房屋(下稱潘信義住處),而剝奪蘇廉淵之 行動自由。蘇廉淵於同日下午1時42分許駕車抵達後,潘 信義即搶走汽車鑰匙,與林郅峰共同強押蘇廉淵進屋,潘 信義為限制蘇廉淵之行動自由,並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黃靖光(綽號阿炮,使用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張儀德(綽號阿德,使用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賴永豪(綽號阿豪,使用00-0000000 0號電話,另行審結),表明僅有林郅峰在顧蘇廉淵,要 渠等盡快趕到潘信義住處支援。張儀德接獲通知後,遂召 集人手於同日下午2時27分許,駕駛白色豐田牌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附載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到 場,另有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亦駕駛1部白色豐 田自小客車到場。同日下午2時32分許,另有4名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分乘2部機車到場。黃靖光則於同日下 午2時47分許,駕駛銀色之BMW廠牌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小客車到場。賴永豪則於下午3時許,搭乘其妻駕駛之車 輛到場。黃靖光張儀德賴永豪到場後,均明知蘇廉淵潘信義抓回,仍與潘信義林郅峰等人基於妨害自由之 犯意聯絡,加入繼續控制蘇廉淵之行動自由。潘信義見支 援之人手到齊,向在場之黃靖光張儀德賴永豪、林郅 峰及其他不詳男子稱蘇廉淵積欠其債務,竟然還追伊之女 友云云,並基於傷害之犯意,以藤條毆打蘇廉淵左手2下 ,並甩打蘇廉淵耳光,其他2至3名不詳男子見潘信義毆打 蘇廉淵,亦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徒手加入恣意圍毆蘇廉 淵,蘇廉淵見狀乃以手護住頭部,半蹲在椅子旁躲避,但 仍受有臉、頭皮及頸部挫傷、前臂挫傷、小腿挫傷等傷害 。此時黃靖光即向蘇廉淵稱「潘信義就是要錢而已,錢的 價位與潘信義談好就好,不會有事」。繼於同日下午4時 22分許,因有民眾報警稱有人被拖進潘信義住處,轄區派 出所員警乃到場處理,此時潘信義等人即將蘇廉淵移到住 處2樓,並推由黃靖光林郅峰出面應付警察,向員警謊 稱該屋承租人不在,並無人被拖進屋內等情云云,員警始 未發現蘇廉淵被限制自由之情事。嗣潘信義繼續要求蘇廉 淵支付款項,蘇廉淵不從,潘信義即持木犬(台語)鞭打 蘇廉淵大腿及腰部,致蘇廉淵受有髖挫傷、大腿挫傷等傷 害。潘信義毆打蘇廉淵後,黃靖光即對蘇廉淵稱「伊與潘 信義的事用錢就可解決」,蘇廉淵即稱「伊欠潘信義什麼 錢,他要用什麼理由向伊要錢?」黃靖光即稱「潘信義注 意伊很久了,因為伊與陳柏均的關係,所以要伊這筆錢」 等語,此時蘇廉淵恐再遭毒打,便向黃靖光詢問「潘信義 要多少?」,潘信義便稱要新臺幣(下同)8萬元,因蘇 廉淵無力給付,乃向潘信義黃靖光哀求降低贖金,黃靖 光始道「不然6萬元解決」,蘇廉淵為求盡快脫身,乃被 迫答應給付6萬元贖金。潘信義即命蘇廉淵撥打電話籌錢 ,否則今晚便要伊死在這裡等語,蘇廉淵表示要向綽號「 阿洲」之友人借錢,潘信義便命張儀德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白色豐田自小客車,與林郅峰於同日下午6時51分許 ,共同押解蘇廉淵至臺中市四川路找「阿洲」借錢,因蘇 廉淵向「阿洲」借款未果,隨於同日晚上8時31分許返回 潘信義住處,潘信義蘇廉淵未能借得款項,又再次毆打



蘇廉淵,並令蘇廉淵撥打電話予前女友葉小菁籌錢。葉小 菁接獲電話後前往潘信義住處,在潘信義住處2樓交付1萬 元現金予潘信義,並表明希望讓蘇廉淵先回家,潘信義遂 向葉小菁怒嗆「你當我乞丐嗎,你以為你拿這1萬元來, 我就會放過你們嗎」,隨即押住蘇廉淵,並命林郅峰與另 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陪同葉小菁,於同日晚上 10時48分許,至臺中市大雅路與漢口路口附近之國豐當鋪 ,要葉小菁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向當鋪借錢。 然葉小菁至當鋪後,突然反悔不願將車輛點當借款,但又 恐蘇廉淵遭遇不測,遂向友人借得2萬元後返回潘信義住 處交付予潘信義,並向潘信義再三保證於翌日晚上9時前 ,一定將尾款3萬元送到潘信義住處,潘信義方於翌日即 102年7月28日凌晨0時20分許,將禁錮長達約10小時之蘇 廉淵釋放。潘信義釋放蘇廉淵後,交付各3000元予林郅峰張儀德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郅峰張儀德黃靖光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二)同案被告潘信義於偵查中之供述。
(三)證人即告訴人蘇廉淵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四)證人陳柏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五)證人葉小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六)102年7月27日下午臺中市北區精武路與水源街口之監視器 翻拍照片。
(七)102年7月28日臺中市北區精武路與水源街口之監視器翻拍 照片。
(八)被告張儀德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年7月 27日下午1時39分許起之通聯記錄。
(九)同案被告潘信義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7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紀錄。(十一)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驗傷診 斷書、急診病歷及受傷照片。
三、本件被告林郅峰張儀德黃靖光均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 告林郅峰張儀德黃靖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 內容為:
(一)被告林郅峰願受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之宣告。
(二)被告張儀德願受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之宣告。
(三)被告黃靖光願受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之宣告。
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刑 法第28條、第302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法院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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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