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590號
TCDM,102,訴,2590,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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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世忠
選任辯護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
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上午9 時20分
,於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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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