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728號
TCDM,102,訴,1728,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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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明中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
      沈朝江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9
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明中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明中係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1樓房屋之實際所有人,為節省貸款利息之支出,乃借 用證人謝佳蒨(已更名為謝家筠,下稱謝佳蒨)之名義登記為 該建物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經證人謝佳蒨授權,竟基於( 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1年7月5日,在上開房屋3 樓,冒用證人謝佳蒨名義與證人王允伶書立房屋租賃契約, 以證人謝佳蒨之名義出租上開房屋予證人王允伶,並交付證 人王允伶而行使之,致證人謝佳蒨無端負擔出租人之相關義 務,足生損害於證人謝佳蒨(起訴書原只記載偽造上開房屋 租賃契約之事實,惟檢察官於本院蒞庭論告時已補充陳述被 告並將該房屋租賃契約交付證人王允伶之偽造後持以行使之 犯罪事實,本院就此爰加以補充如上,並就起訴法條部分, 併予補充如下)。
二、起訴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公訴證據:
(一)被告坦承以證人謝佳蒨名義簽立前開房屋租賃契約之供述。(二)證人謝佳蒨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顯然未經證人謝佳蒨授權 ,擅自以證人謝佳蒨名義出租上開房屋。雖被告為上開房屋 實際所有人,僅借用證人謝佳蒨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但被 告亦無權限逕以證人謝佳蒨名義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無端使 證人謝佳蒨負擔出租人之義務,而足生損害於證人謝佳蒨。(三)復有房屋租賃契約、證人謝佳蒨寄發之郵局存證信函、授權 委託書、宏儒法律事務所函等在卷可稽。
四、被告之辯解及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一)被告辯稱:上開房屋本來即為伊所有,證人謝佳蒨僅是借名 登記,該屋之前是其與證人盧志忠謝佳蒨共同投資經營「 月亮咬一口」麵包坊(即正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亮 公司),後來該麵包坊呈現虧損結束營業,證人謝佳蒨就找 太陽堂師傅來合作,當時和太陽堂餅店簽約是因為有合夥關 係,伊和證人謝佳蒨借名登記部分,有簽訂契約,原本報酬



說要新臺幣(下同)10萬,後來房子過戶前又增加8萬元,所 以伊開給證人謝佳蒨的支票總共約18萬元左右。伊在該屋出 租時,有先告知證人謝佳蒨,因為該屋所有權狀在證人謝佳 蒨處,伊請證人謝佳蒨把權狀影印過來放在店裡面,後來才 拿去登記,伊跟證人謝佳蒨要權狀時,有告訴證人謝佳蒨要 做什麼,因為太陽堂的師傅也是證人謝佳蒨找的,謝佳蒨知 道這件房屋租賃契約簽訂的事情,因為權狀要做營業登記用 。如果證人謝佳蒨不知道怎麼會把權狀拿出來,證人謝佳蒨 說房子是伊所有,伊自己談就好了,證人謝佳蒨也曾經協商 希望增加太陽堂的股份,因為當初沒有白紙黑字,大家只有 口頭說好,所以事後證人謝佳蒨才跳出來指控伊,但口頭承 諾也是授權,大家那麼熟,伊也沒有必要偽造文書,伊沒有 意圖,而且那時證人謝佳蒨出國,叫伊處理就好了,伊就順 著證人謝佳蒨的意思全權處理,其並無偽造犯行,請求判決 無罪等語。
(二)辯護意旨略以:被告原於上開房屋與證人盧志忠謝佳蒨合 資經營正亮公司之「月亮咬一口」麵包坊,嗣結束營業,乃 與證人盧志忠謝佳蒨商討未來走向,而證人謝佳蒨告知被 告有親戚認識原太陽堂女師傅,可以介紹被告與該師傅認識 ,並在原址繼續經營,故被告經由證人謝佳蒨介紹後進而經 營太陽餅生意,且與證人王允伶等人合資經營。被告準備籌 設太陽堂餅店期間,證人謝佳蒨均有參與討論,且因欲以正 亮公司之設備折抵太陽堂餅店出資,證人謝佳蒨多次與被告 及證人盧志忠討論,甚而要求是否可提高其股份比例,又在 原址經營商號或設立公司,需有建物合法使用證明,故商討 時證人謝佳蒨即向被告表示該屋如有相關租賃情形,則全權 由被告處理。而該屋之前在被告與證人盧志忠謝佳蒨合資 經營正亮公司之「月亮咬一口」麵包坊時,就有授權被告以 其名義與正亮公司負責人盧志忠簽訂租賃契約。倘證人謝佳 蒨未有授權,於被告告知業已簽訂租賃契約書,公司登記需 補該屋之房地所有權狀影本,而向其索討該等影本時,證人 謝佳蒨大可不需提出。被告在借名登記契約下,本來就有權 處分上開不動產,加以證人謝佳蒨所負出租人義務,依照借 名登記契約,最後還是由被告負擔出租人的義務,被告除了 沒有犯罪意圖,也沒有致生證人謝佳蒨損害的情形。又上開 房屋確實成立租賃契約,顯然該租賃契約並無虛構可言,自 不應成立偽造文書罪嫌。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 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 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 判例可資參照)。又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 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 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 。且刑法上偽造私文書之偽造,必行為人具有無製作權之認 識,始克與擅自製作相當,否則行為人因欠缺偽造之故意, 即難以刑法第210條之罪相繩。
(二)經查:
1.證人王允伶於本院審理時係證稱:「【(請求提示102年度他 字第6913號卷第10頁、第11頁)有無看過這張房屋租賃契約 書?】…有,這是我簽的名,是被告和我簽的。(這份租賃契 約書上面王允伶是你所簽署的?)對。(這份是誰出面跟你訂 立的租賃契約?)魏明中。(當天簽這份契約書的過程?)我這 份契約書是交給魏明中他簽完以後他又拿回來給我連同謝佳 蒨小姐的印章,叫我找印泥蓋章。(他交給你那天是幾月幾 日?)是7月初但是確切是五號還是幾號我不是很記得。…他 交給你的時候你就看到上面出租人欄謝佳蒨的名字、身分證 、地址都已經填妥?)對。…(你當時有無問魏明中為何是他 跟你訂契約可是契約書上寫的名字是謝佳蒨?)沒有。(你沒 有覺得不符?)沒有特別意外是因為,我爸爸之前他要做月亮 咬一口時有幫他做變更使用登記,本來房子就是他的名字, 至於房子他是不是登記給他太太或什麼(人),我們不清楚, 但是我們之前就知道房子是他的。(你說你父親之前有幫魏 明中做變更登記,原本的登記名義人是魏明中沒有錯?)對。 (所以在簽這份契約時你也沒有懷疑?)對。(當時魏明中有無 跟你提到謝佳蒨是誰?)沒有。(當時你們有無講好簽這份租 賃契約上面有寫到月租是新台幣三萬元,租金要交給誰?)沒 有明講,但是我們就都是交給魏明中就是了。(你有交過給 魏明中嗎?)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47頁)。 2.證人盧志忠於本院審理中已結證稱:「(是否有投資月亮咬一 口的麵包店?)有。(在什麼地方?)在三民路一段191號。(該 店是否後來有結束營業?)有。…去年5、6月,後來經營不下



去,因為我是負責人。(結束營業的時候,有無找股東討論 店面後續處理情形?)有,就看是否要繼續營業或是說要轉給 別人。(具體討論情形為何?)後來有人介紹太陽餅的老師傅 ,本來我和魏明中不想做了,就是倆個賠了,算了,很累了 ,也影響我其他工作,後來大家討論後,有人要做太陽餅店 ,後來就交給魏明中全權處理。(哪些人參與月亮咬一口後 續處理狀況的討論?)我、魏明中謝佳蒨。(什麼人要介紹 太陽餅店的老師傅來店面經營?)當時是謝佳蒨介紹給魏明中 ,我不知道這件事情,後來她介紹給他之後我們才想說繼續 做,不然就要收起來了。(店面跟設備討論結果是要如何處 理?)本來魏明中說在跟他們喬價錢,還沒討論完,後來說要 以機器設備入股那邊,我們就當能賺多少回來就賺多少回來 ,就沒有想那麼多。(店面部分呢?)店面也是一樣,本來就 是魏明中的,像之前正亮食品我當負責人也是交給魏明中全 權處理。(當初正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跟謝佳蒨打租賃 合約書?)那時候也是有。(由誰打契約的?)魏明中。(上面印 章是誰提供的?)謝佳蒨。…(謝佳蒨和你是否都知道三民路 一段191號房地所有權是屬於魏明中的?)知道。(你們經營月 亮咬一口期間,房屋租賃、使用情形,實際處理的人是否是 魏明中?)對。(你們的股東謝佳蒨對這部分有無異議?)沒有 。…(檢察官問:你們一起經營月亮咬一口時,謝佳蒨有無參 與經營?)她只是會來問今天生意好不好,最近賺錢或虧錢。 (實際上經營的是誰?)魏明中和我,去看這店什麼東西要叫 什麼東西處理、人事等等。…我全權交給魏明中處理,因為 我們當初是合夥的,說好快點把公司行號弄出來,當時我有 當負責人,所以印章是我們留在魏明中店裡那邊,租賃契約 就這樣做,他有告知我。(謝佳蒨的印章怎麼來的?)也是一 樣,每個人都會留一個印章在那邊。(所有股東都會留一個 印章給魏明中?)股東不是有監察什麼的我也不太清楚,就那 些都要蓋章才可以成立公司,所以都有留印章。(當初你和 謝佳蒨交付印章給魏明中時,是因為公司要成立需要蓋章, 才交付的?)對。(一開始並不是因為要簽訂租賃契約交付的 ?)對。(使用蓋章時魏明中有通知你?)對。(你知不知道魏明 中有無通知謝佳蒨?)他沒有跟我說。(有無看過謝佳蒨自己 蓋章?)沒有。…(謝佳蒨交印章給魏明中的時候,你在場嗎? )不在場。(那你為何確定是這個印章?)當時租賃契約,她也 是股東之一,大家說好要合開這一間麵包店,他們也沒時間 參與,我一開始也沒時間參與,後來說要當負責人,我說好 吧,就去看結帳,去看店裡有什麼需要幫忙的。(因為你當 時也不在場,你是否確定謝佳蒨有同意簽訂這份租賃契約?)



有。(檢察官問:你為何確定?)因為要一起開店怎麼可能這房 屋(租賃)契約不簽,那就一開始就不用合作,一開始不要出 資,錢也不會匯錢進來,甚至錢都匯進來魏明中這邊,大家 都出錢了,怎麼可能(租賃)契約書不簽了,而且如果這件事 情有異議早就翻出來了,不可能到現在才說我有意見,倒店 了才出現意見。…。(後來月亮咬一口結束營業後,謝佳蒨 是否有引薦要做太陽堂?)對。(是你們所有股東都入主太陽 堂,由魏明中代表嗎?)對。(是否有簽訂協議?)沒有。(口頭 說?)對。…當時我們做很多投資都是透過魏明中去執行,這 次也不例外,我們都彼此互相信任。…(你們要一起做太陽 堂要再付多少錢出去?)那時候魏明中說要去跟其他股東談判 、協調。(怎麼說的?)就是看這些機器還有房子可以拿到多 少比例的股權。(不足部分如何處理?)我自己說能多少就多 少被稀釋也無所謂,我跟魏明中說如果你自己想再增加你投 錢進去都OK,我們都沒差。(謝佳蒨有無和你們一起討論?) 有。(她是否也贊成你們以魏明中為代表入主太陽堂?)對。( 你剛有提到,後來要入主太陽堂的店面的事情都是魏明中處 理,魏明中如何處理?)答:跟之前月亮咬一口一樣,跟太陽 堂簽約。(簽約過程是否有通知謝佳蒨?)有跟她說她應該知 道。(你有見聞?)我有聽魏明中說。(你只有聽魏明中說,謝 佳蒨的說法你不知道?)她沒有跟我說。(你們在討論時,有 無討論說這個房子明確要租賃給太陽堂使用?)有。(既然名 義人是謝佳蒨魏明中在場有無問謝佳蒨是否同意用謝佳蒨 名義把這間房屋租賃給太陽堂?)有。(有說要用謝佳蒨名義 租賃?)名字是用她簽的,當然是用她的名義。(謝佳蒨當場 有無同意?)我們當時是談機器、入股比例為主。(當天到底 有無談到店面問題?)有。(店面到底怎麼說的?)店面就說要 租給他們。(有無談到用誰的名義出租?)用謝佳蒨名義。(謝 佳蒨有當場同意說好?)她也沒有說不好,她沒有說不好。( 事後謝佳蒨太陽堂簽訂租賃契約的事情,你是否知道?)知 道,因為我會問魏明中到底現在談的怎麼樣了,因為我也蠻 緊張到底有無要合作,沒有要合作快點把機器設備看可以賣 多少賣多少,店面出租看能租多少租多少。(你剛說你們在 談到要入主太陽堂時,有提到房子要租給太陽堂使用,因為 要租給太陽堂使用,謝佳蒨是名義人,魏明中有無要求謝佳 蒨提出一些資料讓他去簽契約?)當時簽月亮咬一口就有那些 東西了,我們甚至我之前正亮食品有限公司時,都有身份證 影本,印章我也留在那邊,幾乎大家都有。…(當初要成立 正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要簽立房屋租賃才能辦理商業登記 ,這你是否知道?)知道。(謝佳蒨知道嗎?)知道。(所以需要



以她的名義簽立租賃契約才能辦理公司登記?)對。」等語( 見本院卷第49頁反面-54頁反面)。
3.又證人謝佳蒨(即謝家筠)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台中市○○ 路○段000號、191號房子實際所有權人是誰?)魏明中。(該 房子之後是否有借名登記在你名下?)對。…(實際處分權、 管理權、使用權是誰所有?)魏明中。(你是否可以實際處分 、管理這個房子?)不行。(你是否曾經投資月亮咬一口麵包 店?)是。(你的出資比例?)答:八分之一。(當初你是否有交 付印章給月亮咬一口?)…不是很確定,…這件事情太久了, 我不是很確定。(月亮咬一口之後是否有結束營業?)魏明中 有告知我結束營業。…你是否有介紹太陽堂餅店老師傅給魏 明中認識?)有。…那時因為月亮咬一口虧錢,魏明中口頭告 訴我要結束營業,我想說我們有場地、設備,剛好原本太陽 堂餅店老師傅他們結束營業,那我們缺的就是師傅,剛好有 這個機會可以試看看。(你剛所講你們有場地、設備,所謂 場地是否就是三民路一段191號的店面?)是。…(你剛講說你 們有場地、有設備,剛好太陽堂也結束營業,想說試看看, 是否在原來三民路一段191號經營?)是。(如果在這裡經營太 陽堂餅店,你有無股份?)我不確定。(你有無曾經要求要增 加股份?)討論時有提過,但是沒有下文。…(○○路○段000 號、191號建物、土地是否借名登記在你名下?)是。(假設如 果有相關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應納的所有稅賦、規費都由魏明 中處裡,你只是借個名字給他?)是。(因為月亮咬一口有跟 你簽立租賃契約書,所以認定你有租金收入,你有依照合約 要求請魏明中補償你相關費用?):對。(你借名登記是否有報 酬?)這是後來在和解契約談出來的。…(月亮咬一口在100年 11月1日以正亮公司名義和你簽訂租賃契約,你有無看過這 份租賃契約書?)沒有。(是否知道這件事情?)我不知道。(上 面有蓋謝佳蒨的印章,你對這個印章有無印象?)不確定,但 我沒有看過這份文件。(魏明中月亮咬一口其他股東、負 責人,有無跟你提過要以你的名義和正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租賃契約?)沒有。(你何時才知道有租賃契約這件事?) 我接到稅單,我去問為何要繳這些稅,我不太知道這些行政 流程,因為之前魏明中說要付任何稅費都跟他說,由他處理 。(所以你是收到國稅局因為你有租金收入,要跟你課稅, 你才知道?)對。(魏明中有說這是他以你的名義做的,還是 你們只有提到稅的部份如何負擔?)他也沒有講詳細,他說只 要我收到任何稅單都交給他,這一份是其中一種。(當時你 有無跟魏明中說不要再以你的名義簽訂租賃契約,這樣你會 收到稅單?)沒有,我就是把稅單都拿給魏明中。(檢察官問:



借名登記後,名字是登記在你名下,房屋所有權狀是由誰保 管?)我。…(魏明中手上是否有權狀影本或一開始就有影印 下來?)不確定。(檢察官問:你剛剛說月亮咬一口結束營業後 ,你建議在原址經營太陽堂餅店,當時有提到機器設備如何 處理嗎?)不確定。(當時你和魏明中或其他股東有提到店面 要如何處理嗎?)店面完全沒有提到,機器設備那時有說要以 這方式入股,但是只有一通電話,之後我就都不知道了。… (當時你建議太陽堂餅店在原址經營時,你有無表示、授權 魏明中可以用你的名字出租這個地方?)沒有,沒有提到。( 假設要在原址經營,要簽訂租賃契約,要用何人的名義去做 ?)我不清楚。…(實際上訂這份租賃契約前,魏明中有無跟 你說房屋即將要租給太陽堂餅店的事情?)沒有。(契約是101 年7月5日左右所簽,在簽訂契約之前,魏明中有無跟你說房 子要租給太陽堂,要你把建物、房屋所有權狀交給魏明中?) 應該是沒有。(依照你和魏明中簽訂的借名登記契約,你只 有同意登記所有權人名字,你有無授權魏明中以你的名字處 理這個房子的相關事宜?)沒有。(你要做的事情就是之後把 房子登記回去給魏明中?)對。…(是否曾經在鹿港或臺中市 內茶飲店要求魏明中增加太陽堂餅店你的股份?)好像有一次 有去鹿港,可能有可能沒有,因為那時我們一直在聊,但是 沒有確定的結論。…(你收到○○路○段000號、191號相關 稅單都會交給魏明中處理?)對。(你有無做其他表示?)沒有 。(就是有增加的費用就交給魏明中處裡?)反正稅單我就交 給他。(有無跟魏明中說不可以做什麼?)沒有。…太陽堂要 營業登記,需要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是否你有將這二 個影本拿去店裡?)印象中好像有。」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 61頁)。
4.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於101年7月5日以證人謝佳 蒨名義與證人王允伶書立本件房屋租賃契約(該租約見他卷 第10頁、第11頁及本院卷第112-113頁)時,證人王允伶對於 被告將上開房屋借名登記予證人謝佳蒨,被告仍係該屋之實 際所有權人,具有履行該租約內容之能力乙節,已知之甚詳 ,此由證人王允伶對於被告以證人謝佳蒨名義與伊簽約等情 ,未有絲毫質疑,可以得證。又觀之證人盧志忠謝佳蒨前 開證述,就證人謝佳蒨是否明示同意被告於101年7月5日以 證人謝佳蒨名義與證人王允伶書立房屋租賃契約乙節,固互 有出入,且證人謝佳蒨亦證稱於其合資經營正亮公司之「月 亮咬一口」麵包坊期間,亦未明示同意被告於100年11月1日 以其名義與正亮公司簽訂租賃契約(該租約見本院卷第110-1 11頁),惟經比對該2份房屋租賃契約書上之「謝佳蒨」印文



,2者印文款式相同,堪認係源於同一顆印章,此適與證人 盧志忠前開證稱:當時合資經營「月亮咬一口」麵包坊的所 有股東都會留一個印章給被告等情,相互吻合,該印章當非 出於被告所偽造,應可認定。復就證人謝佳蒨前開證述:其 知悉被告以其名義與正亮公司簽訂租賃契約時,是在其接到 租金收入之稅單後,詢問被告始悉該情,且於知悉該情後, 並未告知被告不要再以其名義簽訂租賃契約,只是把稅單拿 給被告處理等情,是證人謝佳蒨就被告以其名義與正亮公司 簽訂租賃契約一事,顯然毫不在意,而容許任由被告自行處 理,益徵證人謝佳蒨就被告以其名義簽訂上開房屋之租賃契 約等相關事務之處理,其縱未親自明示授權被告為之,亦堪 認已有概括授權由被告處理之默示同意。從而,被告以證人 謝佳蒨名義與證人王允伶簽立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即不能 謂無制作權,則被告將該房屋租賃契約交付證人王允伶,亦 不得謂係被告偽造後持以行使之行為,自難以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偽造私文書罪相繩。又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聲請傳 訊證人莊美玲證明伊並無前開犯行,應已無再加調查之必要 ,附此敘明。
5.至被告與證人謝佳蒨之借名登記契約(該契約見本院卷第109 頁)期限至102年1月18日止,被告以證人謝佳蒨名義與證人 王允伶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卻約定租賃期限至104年7月 31日止乙節,本院既認被告以證人謝佳蒨名義與證人王允伶 簽立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之行為,係基於證人謝佳蒨概括授 權之默示同意所為,非屬偽造行為,而被告係該屋之實際所 有權人,則被告主觀上就該租約之租賃期間長短,亦係出於 伊有權處分之確信而為,自難憑此遽認被告有何偽造之故意 ,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各項證據,尚無法說服本院對被 告形成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 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諭知 無罪之判決。
六、適用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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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