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2年度,411號
TCDM,102,簡上,411,20140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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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411號
上 訴 人(即被告之夫)
      蔡信璋
被   告 李 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原簡易庭102年度
豐簡字第540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537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
刑,改依通常程序逕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處刑意旨略以:爰謝○○與告訴人己○○○為夫妻 ,為有配偶之人,被告甲○亦明知謝○○與告訴人己○○○ 係夫妻關係。被告甲○基於相姦之犯意,自民國98年間開始 起至101年10月14日(或15日)止,在臺中市○○區○○路 000號「○○○汽車旅館」等處,與謝○○多次發生性交行 為。嗣於101年10月16日,因一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在謝 ○○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處外牆壁及附 近電線桿噴漆「不要勾引女人」等字語,經告訴人己○○○ 察覺有異,詢問謝○○後,謝○○始坦承上情,因認被告甲 ○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等語。
二、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 事訴訟法第345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戊○○係被告甲○之夫 ,二人具配偶關係,業據上訴人及被告具狀陳明,並有戶籍 謄本1份可參,上訴人依上開規定提起上訴,並無不符,合 先敘明。
三、上訴人以即被告甲○之夫戊○○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己○ ○○依檢官受理偵查案件日期應為101年11月18日委由證人 丙○○律師提起告訴,檢察官於101年5月14日傳喚被告甲○ ,但上訴人與被告甲○於102年5月14日偕前往告訴人己○○ ○家中道歉,希望告訴人己○○○能原諒及和解,讓其有一 個完整的家庭;該次會談中告訴人己○○○多次表明其並沒 有對被告甲○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且完全不知情,在24分 鐘談話中,告訴人己○○○並無憤怒及苛責之意,且一再勸 告被告甲○要好好珍惜現在的婚姻,不要再受其夫謝○○威 脅,並表明如謝○○再與被告甲○糾纏,可至法院提告,顯 見告訴人己○○○並未委任律師提出告訴。告訴人己○○○ 於會談中可知並無提出告訴之意,言談中已寬恕原諒被告甲



○,告訴人己○○○已縱容或寬恕,不得提出告訴。被告甲 ○雖與謝○○有通姦事實,但交談過程中被告甲○一再表示 要分手,也苦勸謝○○要放手,回家好好維護自己家庭及老 婆,但遭謝○○言語威脅,要把姦情公諸於親人、家人、兒 女、左鄰右舍,甚至以性愛影片為要脅,被告甲○心生畏懼 ,為保護家人,只得忍受。上訴人與被告甲○相識7年,於 101年10月23日與被告甲○登記結婚,謝○○心生不滿,遂 於次月偽造告訴人委任書,委託丙○○律師提起訴訟,是否 涉及誣告、偽造文書請予詳查云云。
四、經查:證人即告訴人己○○○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其委任 丙○○律師為本件妨害家庭案件提出對被告甲○告訴,一切 都委任律師來處理;委任書上的印章是其自己在用的,印章 是自己蓋的;確實是其本人委任的沒有錯,印章就是代表其 個人;102年3月27日之刑事告訴狀及刑事委任狀均是依其本 人的意思提出;偵查中並未到庭因為其已經委任律師了,且 在上班,沒有時間,所以直接委任律師等語(見本院簡上卷 第39頁反面、第40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律師於本 院審理中證稱:刑事告訴狀及刑事委任狀係其受任而提出; 是證人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事務所委任;是 由己○○○本人委任,且民事的部分也有委任其,也沒有爭 議;其接受的是妨害家庭的民、刑事告訴;刑事委任狀是去 年的、是用舊的格式來改的,但由其自己寫的;刑事委任狀 手寫部分是由其寫的;刑事委任狀上己○○○的印文是她本 人在委任時當場蓋的;印章是己○○○自己帶過來在調解庭 有見過上訴人,也沒有任何爭議,上訴人有提到願意賠2萬 到5萬,但談不攏,另外在民事庭也有見過,就只有調解及 民事庭有見過;委任時間記不清楚,其一年有國稅局6、70 幾件案件登錄;其的事務所在馬路旁,只要經過的人都會看 到,己○○○說她看到一些黑函、噴漆,所以她才要提告等 語(見本院簡上卷56至57頁),並提出本院103年2月25日10 3年度豐簡字第32號民事判決影本1份為憑(原告己○○○, 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戊○○)。 證人即告訴人己○○○告訴代理人丙○○律師均明確證稱 告訴人己○○○本人確有委任證人丙○○提出本件妨害家庭 之告訴,而本件委任證人丙○○律師提出告訴之刑事告訴狀 、刑事委任狀日期均記載為102年3月27日,且該刑事告訴狀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3月27日收狀等情,有上 開刑事告訴狀及其上收件章、收狀章日期戳、刑事委任狀在 卷可參(見他字卷第1至5頁),堪認告訴人己○○○確有委 任證人丙○○具狀提出本件告訴一節,至為明確。



五、惟按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 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乃放縱容許配偶與他人通姦 ,或他人與配偶相姦,乃「事前」所為之表示,至「宥恕」 則指原諒及寬恕,乃通姦相姦事實發生後,予以原諒不予追 究之意,為「事後」所為之表示。再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 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 有明文。所謂未經告訴,包括不得告訴及未經合法告訴之情 形在內。又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其經配 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同法第245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之縱容與宥恕,其不得告訴之範圍 相同,如有告訴權人對於共犯中一人宥恕,按照告訴不可分 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自亦不得告訴。再配偶對於已經縱 容或宥恕之姦罪,既不得告訴,檢察官據其告訴而起訴者, 應依上開法條為不受理之判決,分別經司法院院字第2261號 、第2383號解釋在案(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 參照)。經查:告訴人己○○○於本院陳稱:「(問:刑事 告訴狀一記載對謝○○寬恕不願提妨礙家庭罪,是你本人的 意思?)我念在夫妻多年的情分上且孩子也大了,有一定社 會地位,為維護家庭。」、「(問:告訴狀僅列被告蔡甲○ 並陳明對謝○○寬恕,是否僅對被告甲○提出告訴?)是。 」、「(問:告訴狀中所提寬恕所指為何?)因為謝○○有 悔改,且小孩在社會上有地位。」、「(問:你的意思是指 基於上述的動機所以原諒謝○○不提告?)是。」、「(問 :依你所述你是原諒在你提告前謝○○與甲○之通姦行為? )是。」、「(問:你決定原諒謝○○這件事情是否有跟謝 ○○講?)提出告訴前謝○○有求我,兒子也有勸我,我有 跟謝○○講,我說要我原諒要在兒子面前說重話,這些是提 告前的事情,我有跟謝○○說這次原諒,下不為例。」等語 (見本院簡上卷103年4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且依本件刑 事告訴狀所載,被告欄僅列「蔡甲○」(按即被告甲○)一 人,另犯罪事實欄載明:「告訴人己○○○與謝○○係夫妻 ,對謝○○寬恕不願提妨害家庭罪」等情(見他字卷第1頁 ),而告訴人己○○○亦陳稱其於提告前確已原諒謝○○且 下不為例等語,顯見告訴人己○○○於提出本件告訴前既已 對其夫謝○○宥恕,則依上開說明,告訴人己○○○非惟對 其配偶謝○○不得告訴,即對被告甲○亦不得告訴。原審判 決乃以被告甲○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而為科刑之 諭知,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 項之規定,準用同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原判決撤 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六、另簡易案件之上訴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如 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 書第3款之情形,應依同法第452條之規定,改依通常程序自 為第一審判決,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法院辦理刑事訴訟 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參照)。本案被告甲○原 審以簡易處刑既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 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美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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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