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6年度,30號
CYDM,106,交訴,30,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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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進福
輔 佐 人 李家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2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 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進福因過失傷害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珀玲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 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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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