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東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吳連妹
代 理 人 吳同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2 月17日屆滿(103 年2 月15 日、16日為週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 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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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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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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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垣實業有限公司陳│桃園縣蘆竹鄉農會 │101年12月20日 │14,472元 │FA九0五0四三│ │
│1 │吳連妹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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